医疗损害鉴定主要可以由医学会或者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能力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
选择时,既要核实机构资格,也要确认其能否承接案件所需的具体鉴定事项。不能认为只要名称中有“司法鉴定”,就能鉴定所有医疗问题。
一、医学会
医学会可以依法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对诊疗过错、因果关系、损害程度等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
委托前,应确认当地医学会是否开展相应业务,以及受理条件、委托渠道和材料要求。
需要注意,医学会开展医疗损害鉴定,与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不同的业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首次、再次鉴定层级安排,不能直接套用于所有医疗损害鉴定。
二、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鉴定。医疗纠纷涉及的常见专业类别如下:
| 专业类别 | 常见鉴定内容 | 选择时的重点 |
|---|---|---|
| 法医临床鉴定 | 与人体损伤有关的医疗损害、伤残程度、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等 | 核实是否登记相应具体鉴定事项;能够评定伤残,不等于一定能够鉴定医疗过错 |
| 法医病理鉴定 | 死亡原因、涉及死亡原因或者病理诊断的医疗损害等 | 核实能否开展尸体检验、病理检查或者有关死因分析 |
| 法医精神病鉴定 | 精神状态、精神损伤,以及相应专业范围内的医疗损害等 | 核实是否具备精神医学相关鉴定资格和能力 |
并非具有上述某一大类业务范围,就能承接该类别下的全部事项。 应查看机构及鉴定人的具体执业范围,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核实。
三、如何核实机构是否合适?
可以重点核对以下内容:
- 资格是否有效。 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公布的名册等官方渠道,核实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登记情况。
- 业务范围是否匹配。 明确需要鉴定的是诊疗过错、死因、伤残,还是其他专业问题。
- 专业人员是否匹配。 案件涉及产科、麻醉、心外科等领域的,应关注相应专业人员的参与安排。
- 是否存在回避问题。 发现可能影响独立、公正鉴定的关系或者情形,应及时提出并提供依据。
- 材料和费用要求是否明确。 委托前了解所需材料、收费项目及办理程序。
不能以“保证鉴定出医院责任”“保证达到某级伤残”等承诺作为选择依据。
四、进入诉讼后,可以自己决定鉴定机构吗?
诉讼中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
因此,已经进入诉讼的,应按照法院组织的程序办理。自行单方委托形成的意见,并不当然等同于法院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也不保证能够替代后续鉴定。
五、患者死亡,没有尸检还能鉴定吗?
不能一概而论。
是否能够鉴定,取决于具体鉴定事项,以及现有病历、影像、检验、病理等材料能否满足要求。
如果死亡原因无法查明,而死因又是判断诊疗行为与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关键,未及时尸检可能导致鉴定困难、无法作出意见,或者产生相应举证风险。
涉及死亡原因争议时,应及时了解尸检要求,避免等到寻找鉴定机构时,已经失去必要的检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