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结合案件所处阶段,依法确定委托方式,并核实机构的资质、业务范围和专业能力。
自行协商、人民调解与诉讼中的鉴定,程序有所不同,不能一概理解为患者自己找一家机构就能完成有效鉴定。
一、不同阶段,如何确定鉴定机构?
| 案件所处阶段 | 选择和委托方式 |
|---|---|
| 医患双方自行协商 | 宜协商确定机构、鉴定事项和材料,共同委托,并核实适用规定 |
|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 按相应程序,由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经双方同意,由调解委员会委托 |
| 法院诉前调解 | 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通过法院委托鉴定程序办理 |
| 已经进入诉讼 | 由法院依法组织选择鉴定人并办理委托 |
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先协商确定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法院提出确定方法,双方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双方不同意的,由法院依法指定。
协商不成,不意味着鉴定程序必须一直停滞,也不意味着只能接受医院单方指定的机构。
二、选择时重点核查什么?
可以围绕以下事项逐一确认:
- 资格是否有效。 核实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登记情况;医学会是否依法开展相应鉴定业务。
- 业务范围是否匹配。 能做伤残鉴定,不等于一定能够开展医疗过错或者死因鉴定。
- 专业人员是否匹配。 案件涉及的临床专科,是否有相应专业力量参与。
- 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发现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应及时提出并提供依据。
- 办理要求是否明确。 包括材料清单、鉴定事项、收费、补充材料及异议反馈方式等。
不要仅凭收费高低、机构规模或者“保证结果”的承诺作出选择。
三、患者能否单方委托鉴定?
应当区分专业咨询与用于争议处理的正式鉴定。
患者可以寻求专业意见,帮助分析诊疗问题、整理材料。但对于医疗损害鉴定,单方委托形成的意见,在机构选择、材料完整性和程序参与方面容易产生争议,不能保证替代共同委托或者法院委托的鉴定。
单方委托的意见也并非当然无效、毫无证明价值。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是否需要另行鉴定,应结合具体内容、对方异议和法院审查结果判断。
涉及费用较高的正式委托前,宜先确认当前程序是否认可该委托方式,避免重复支出。
四、医院不同意鉴定,患者怎么办?
医院不同意共同委托,并不意味着患者无法继续维权。
可以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等渠道协调;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对相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
患者应及时保存协商记录、病历和损害证据,同时注意诉讼时效,避免因等待医院同意而长期拖延。
五、机构确定后,还应共同确认哪些内容?
除了选机构,还应重视:
- 鉴定事项:明确需要判断的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或者伤残等问题;
- 鉴定材料:核对是否完整,对有争议的材料按程序提出意见;
- 鉴定对象和范围:涉及多家医院或者多个诊疗环节的,应明确各自对应的问题;
- 费用安排:了解预交方式,区分预交费用与最终费用承担。
规范选择机构、明确委托事项和核实材料,都会影响鉴定能否有效解决案件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