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输注的血液与作为药品管理的血液制品,应当区分。**临床用血实行专门的采供血管理制度,不能简单按照普通商品理解;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等血液制品,则属于药品管理范畴。
无论如何分类,患者因输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损害,都有明确的法律救济途径。医院或者血液提供机构不能以“血液不是商品”为由,当然拒绝赔偿。
一、临床用血为什么不能作为普通商品买卖?
我国《献血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并规定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临床输注的全血、红细胞、血小板、血浆等,主要受献血、采供血及临床用血相关制度管理。
因此,讨论血液的法律属性时,应当明确具体对象,不能将临床用血与工业生产的血液制品混为一谈。
二、临床用血与血液制品有什么区别?
| 比较项目 | 临床用血 | 血液制品 |
|---|---|---|
| 常见对象 | 全血、红细胞、血小板、临床输注血浆等 | 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人凝血因子等 |
| 主要管理方式 | 采供血及临床用血管理 | 药品管理 |
| 损害责任审查重点 | 血液是否合格、输血操作是否规范及其与损害的关系 | 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使用是否规范及其与损害的关系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所称血液制品,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血液经过分离处理,不等于就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血液制品。**例如,供临床输注的血浆与以血浆为原料生产的人血白蛋白,不能作同样理解。
三、无偿献血,为什么患者用血还需要付费?
无偿献血与临床用血收费并不矛盾。
《献血法》第十四条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交付的是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方面的费用。
这些费用用于保障血液采集、处理和供应,不能简单理解为购买献血者血液的价款。
患者账单中还可能包含配血、输血操作等相关医疗服务费用,应结合具体收费项目及适用标准核对。符合献血者及相关亲属用血费用减免条件的,可以按当地规定办理。
四、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损害,可以向谁索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因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患者可以向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院索赔,不以另行证明医生存在操作过错为必要前提,但仍需要依法查明输入不合格血液、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事实。
医院赔偿后,有权依法向负有责任的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医院自身存在储存、核对或者输注等方面过错的,也应审查其相应责任。
五、输血后出现感染或者不良反应,就一定要赔偿吗?
不一定。
输血后发生异常,是需要调查的重要线索,但不能仅凭先后发生的时间关系,就认定血液不合格或者医院存在过错。
应当分别审查:
- 输入的血液是否符合有关标准;
- 输血前评估、配血、核对和输注操作是否规范;
- 出现异常后是否及时识别、处置;
- 损害是否与输血有关,是否存在其他原因。
血液合格,也不当然排除医院的输血操作责任;出现输血不良反应,也不当然说明血液不合格。
六、发生输血争议,应当保留哪些证据?
患者可以及时复制输血前后病历、检验报告、输血申请及记录、护理记录和相关费用资料,并关注血液来源、血袋编号、输注时间及异常反应的处理经过。
涉及疑似输血引起的不良后果,应及时提出依法保全相关实物和资料的要求,按照规定处理封存、检验等事项。
根据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患者应先提交输入血液、受到损害的证据;无法提供因果关系证据时,可以依法申请鉴定。相关主体以血液合格等理由抗辩的,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