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由谁起诉,需要结合患者是否在世、是否具备诉讼行为能力,以及具体请求的权利性质确定。代为办理诉讼的人,不一定就是原告;参与治疗、支付费用或照顾患者,也不当然取得全部赔偿请求权。
一、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通常由患者本人作为原告,可以自行参加诉讼,也可以依法委托律师等诉讼代理人。
家属协助沟通、收集资料或者支付医疗费,不意味着可以直接替代在世患者,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患者的人身损害赔偿。
二、患者不具备相应诉讼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原告仍是患者本人。
未成年患者应结合年龄及依法认定的行为能力处理;成年患者因疾病、意识障碍等无法诉讼的,也应核实其能力状态和监护关系,不能仅凭家属口头说明确定代理资格。
三、患者死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但近亲属的范围、不同赔偿项目的请求权,以及应由哪些人共同参加诉讼,是需要分别审查的问题。不能直接将继承顺序套用于所有死亡赔偿请求,也不能认为所有近亲属均可各自重复索赔。
起诉前,应尽量查清家庭关系、相关权利人及其诉讼意见,按法院要求办理共同起诉、授权或者其他手续。
四、实际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的人
患者死亡后,实际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相应费用,但侵权人已经支付的除外。
这类请求权针对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不等于支付人因此取得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请求权。应保存票据、支付记录及费用用途证明,避免重复计算。
五、涉及胎儿或者新生儿损害
应当区分以下情况:
| 情形 | 原告及请求权判断 |
|---|---|
| 胎儿出生时为活体,存在相关损害 | 可以由孩子作为原告,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
| 胎儿死于腹中或娩出时为死体 | 不能以死胎作为原告,母亲等有权主体可就自身依法受到的损害主张权利 |
| 新生儿出生后死亡 | 由依法有权的近亲属等主体主张相应权利 |
不能将死胎与活产后死亡的新生儿混同处理,也不能直接按死胎主张独立的死亡赔偿金。
六、产检漏诊先天缺陷的案件
如果争议是产前检查或告知不足,影响父母的知情和生育选择,通常需要围绕父母自身受到侵害的权益及损失确定诉求。
如果另有诊疗行为直接造成或者加重孩子损伤,则还需分析孩子本人的赔偿请求权。
因此,不能只因孩子存在先天疾病,就一概认定孩子没有任何诉权;也不能认为父母当然可以获得全部抚养费用。
七、手册案例有哪些提示?
案例一:外祖母、兄长主张新生儿死亡赔偿
据手册记载,某产妇及其所生男婴死亡后,产妇的母亲和另一名子女起诉。法院对两名死者分别审查请求权主体,并未因两位原告可以主张产妇相关赔偿,就当然认可其对男婴享有同样的请求权。
这一案例提示:多名患者死亡时,应逐人核实亲属关系和具体权利,不能合并判断。
案例二:养女提起医疗损害诉讼
据手册记载,养女通过户籍、民政及病历等材料证明与死者的父女关系,法院结合证据认可其原告资格。
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可以产生相应亲属权利,但是否成立,应结合关系形成时间、登记要求及证据审查,不能仅凭“养女”的称呼确定。
八、起诉前需要准备什么?
建议整理身份证明、死亡证明、户籍及婚姻材料、出生或收养关系材料、监护及授权文件,以及实际支付费用的凭证。
死亡赔偿与遗产继承并非同一问题。家属内部存在分歧,或者部分亲属失联、拒绝参与时,应如实向法院说明,不宜自行遗漏相关人员或代替其放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