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依法要求停止违法利用,并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要求删除相关信息、赔偿损失。**但商业用途不等于当然违法,删除请求也不意味着医院必须销毁依法保存的全部病历。
判断重点是:谁在使用数据、用于什么目的、是否具有合法依据,以及是否超出告知和授权范围。
一、哪些健康数据受到保护?
能够识别或关联到个人的诊断、检查结果、用药记录、手术信息等,通常属于医疗健康类敏感个人信息。
不仅完整病历需要保护,“姓名+电话号码+手术类型”“联系方式+疾病名称”等组合,也可能涉及敏感个人信息。
| 商业使用情形 | 需要核查的事项 |
|---|---|
| 根据患者病情推销药品、保健品 | 信息来源、使用依据及营销授权 |
| 利用手术信息推销保险 | 医院是否违法提供,保险方是否违法获取或使用 |
| 向企业提供数据用于产品研发 | 是否具有合法处理依据,是否涉及科研伦理等要求 |
| 将数据提供给分析公司 | 是否仍能识别个人,是否履行相应程序 |
| 使用真实病例开展商业宣传 | 是否侵犯隐私、个人信息及其他权益 |
企业参与、存在收益,并不能单独决定是否合法;合法获取信息,也不意味着可以任意改变用途。
二、同意医院治疗,是否等于同意商业使用?
不等于。
诊疗过程中提供病历和联系方式,通常服务于就诊、治疗等目的,不能据此认定患者已经同意药品营销、保险推销或企业产品开发。
以个人同意为处理依据时,同意应当建立在充分知情、自愿、明确的基础上。处理医疗健康等敏感个人信息,还应满足相应单独同意要求。
医院向其他独立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的,应依法履行告知、取得单独同意等义务;存在其他法定处理依据的,应具体审查。
笼统写着“可能与合作伙伴共享”,不当然足以支持所有商业使用。
三、患者公开过病情,别人就能拿去营销吗?
不能这样理解。
个人自行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可以依法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但不意味着任何主体都能任意收集、出售和推销。
需要结合公开目的、信息性质、使用方式及对个人的影响判断。个人明确拒绝的,应当遵守相应规则;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处理,还需依法取得同意。
例如,患者在求助帖中公开疾病情况,并不当然允许企业据此建立精准营销名单。
不过,也不能把所有对公开信息的再次使用都直接认定为违法,应审查具体情形。
四、机构说“已脱敏”,能否拒绝删除?
不能只凭一句“已脱敏”判断。
| 数据处理状态 | 法律判断重点 |
|---|---|
| 仅删除姓名、替换编号 | 仍可能通过其他信息关联到个人 |
| 去标识化 | 通常仍属于个人信息,需要继续依法保护 |
| 真正匿名化 | 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不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所称个人信息 |
如果仍能识别患者,应依法处理其查阅、复制、限制使用或删除等请求。
即使实现匿名化,也不能倒推此前违法取得、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当然合法,其他适用的监管要求也不能忽略。
五、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删除?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删除情形,包括处理目的已经实现、无法实现或不再必要,保存期限届满,个人撤回同意,以及违法处理等情况。
患者可以明确提出:
- 停止将健康数据用于营销;
- 删除违法取得或无权继续保存的数据;
- 停止继续向其他主体提供;
- 说明已经提供给哪些机构及采取了什么补救措施。
但依法应保存的原始病历,不一定能够立即删除。法定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技术上难以删除的,应按规定停止除存储和必要安全保护之外的处理。
**“保留病历”与“继续商业利用”是两回事。**医院不能以病历需要保存为由,继续进行不必要的营销使用。
六、不同意营销,会不会影响正常就医?
对于以个人同意为依据的商业使用,患者可以拒绝,也可以依法撤回同意。
机构不得仅因患者不同意非必要的信息处理,就拒绝提供服务;属于提供该项产品或服务所必需的信息处理,法律另有相应规定。
例如,不能把“同意接收保险推销”作为接受正常诊疗的必要条件。
提出撤回时,建议写明具体范围,如“撤回用于商业营销的同意”,避免与诊疗所需的信息处理混淆。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有效同意已经进行的处理活动。
七、可以要求多少赔偿?怎样维权?
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主张停止侵害、删除信息等救济;要求损害赔偿,还需结合损害及其与侵权行为的关系判断。
赔偿可以根据实际损失或者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难以确定的,由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判断。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没有健康数据被商业使用就自动三倍赔偿的普遍规则,也没有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建议保存以下证据:
| 证据 | 主要作用 |
|---|---|
| 营销电话、短信、聊天记录 | 证明商业使用情况及对方掌握的信息 |
| 就诊资料及泄露内容 | 核对数据与本人的关联 |
| 隐私政策、授权书及历史版本 | 核查原先告知和授权范围 |
| 书面询问、删除申请和答复 | 证明权利请求及处理经过 |
| 经济损失等资料 | 支持具体赔偿请求 |
可以先向医院及实际使用数据的企业提出书面诉求,再根据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依法起诉。涉及大量患者信息的,也可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线索,但不意味着必然立案或获得个人赔偿。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过错推定规则,主要针对处理者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免除患者对侵害事实、主体关联及相应损害等事项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