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鉴定,是在原委托鉴定的基础上,对遗漏事项、新增材料涉及的问题等进一步进行鉴定。
补充鉴定属于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不等于推翻原意见后重新鉴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补充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一、哪些情形可以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 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
- 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
- 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医疗纠纷中的常见情况包括:
| 情形 | 示例 |
|---|---|
| 未完整回答委托事项 | 委托要求分析诊疗过错及因果关系,意见只回答了过错问题 |
| 补充取得重要材料 | 新取得与争议诊疗有关的影像、病理或者检验资料,需要进一步分析 |
| 部分问题需要进一步鉴别判断 | 原意见未充分处理某项损害与有关诊疗行为之间的关系,需要补充专业分析 |
是否需要补充鉴定,应结合委托范围、材料内容及问题性质判断,并非提出申请就一定获准。
二、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有什么区别?
补充鉴定主要解决原鉴定尚未完成或者需要补充分析的问题;重新鉴定则需要符合相应法定条件。
例如,意见遗漏了原委托中的护理期评定,可以考虑补充鉴定;如果存在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问题,则应依法评估是否申请重新鉴定。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能够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的,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
三、只是看不懂报告,也要补充鉴定吗?
不一定。
如果只是术语含义不清、个别表述需要解释,可以先要求鉴定人说明;文字、计算等错误,可以按规定补正。
如果需要进一步检验、分析或者作出新的专业判断,才可能涉及补充鉴定。申请时应具体说明问题,避免把所有异议都写成“要求补充鉴定”。
四、诉讼中如何提出申请?
应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通常写明:
- 原鉴定意见的名称、编号及日期;
- 原委托事项及尚未解决的问题;
- 请求补充鉴定的具体内容;
- 新材料的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 补充问题与案件处理结果的关系。
新增材料应按程序提交法院审查、组织质证,再用于鉴定。 不宜私下向鉴定人单方递交材料,要求直接改变结论。
如果希望增加原委托范围以外的全新事项,应申请法院审查是否调整委托范围或者另行委托,不能当然视为原鉴定遗漏。
五、补充鉴定会改变原结论吗?
有可能,也可能维持原判断。
补充鉴定的目的,是使专业问题得到完整、充分的分析。收到补充意见后,应与原意见一并核对,重点查看是否回应申请事项、是否说明新材料的影响,以及前后结论是否一致。
补充鉴定意见同样需要依法质证、审查,不能直接等同于最终赔偿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