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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补充鉴定?医疗纠纷中哪些情况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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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小时前

补充鉴定,是在原委托鉴定的基础上,对遗漏事项、新增材料涉及的问题等进一步进行鉴定。

补充鉴定属于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不等于推翻原意见后重新鉴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补充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一、哪些情形可以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1. 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
  2. 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
  3. 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医疗纠纷中的常见情况包括:

情形示例
未完整回答委托事项委托要求分析诊疗过错及因果关系,意见只回答了过错问题
补充取得重要材料新取得与争议诊疗有关的影像、病理或者检验资料,需要进一步分析
部分问题需要进一步鉴别判断原意见未充分处理某项损害与有关诊疗行为之间的关系,需要补充专业分析

是否需要补充鉴定,应结合委托范围、材料内容及问题性质判断,并非提出申请就一定获准。

二、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有什么区别?

补充鉴定主要解决原鉴定尚未完成或者需要补充分析的问题;重新鉴定则需要符合相应法定条件。

例如,意见遗漏了原委托中的护理期评定,可以考虑补充鉴定;如果存在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问题,则应依法评估是否申请重新鉴定。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能够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的,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

三、只是看不懂报告,也要补充鉴定吗?

不一定。

如果只是术语含义不清、个别表述需要解释,可以先要求鉴定人说明;文字、计算等错误,可以按规定补正。

如果需要进一步检验、分析或者作出新的专业判断,才可能涉及补充鉴定。申请时应具体说明问题,避免把所有异议都写成“要求补充鉴定”。

四、诉讼中如何提出申请?

应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通常写明:

  • 原鉴定意见的名称、编号及日期;
  • 原委托事项及尚未解决的问题;
  • 请求补充鉴定的具体内容;
  • 新材料的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 补充问题与案件处理结果的关系。

新增材料应按程序提交法院审查、组织质证,再用于鉴定。 不宜私下向鉴定人单方递交材料,要求直接改变结论。

如果希望增加原委托范围以外的全新事项,应申请法院审查是否调整委托范围或者另行委托,不能当然视为原鉴定遗漏。

五、补充鉴定会改变原结论吗?

有可能,也可能维持原判断。

补充鉴定的目的,是使专业问题得到完整、充分的分析。收到补充意见后,应与原意见一并核对,重点查看是否回应申请事项、是否说明新材料的影响,以及前后结论是否一致。

补充鉴定意见同样需要依法质证、审查,不能直接等同于最终赔偿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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