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主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由家属照顾,不等于没有护理费;实际雇了几个人,也不等于全部费用都能获得赔偿。**需要先证明患者因医疗损害确有护理需要,再确定合理标准。
一、护理费适用什么计算标准?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
| 护理情况 | 计算规则 |
|---|---|
| 护理人员有收入 |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
|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 |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
| 雇佣护工 |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结合实际支出等证据认定 |
在适用统一日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按以下思路核算:
护理费=合理日标准×护理天数×合理护理人数。
护理需求、标准或者人数分阶段变化的,应分段计算;定残后的长期护理,还应结合护理依赖程度等因素判断。
二、家属没有收费,也可以主张护理费吗?
可以。
家属提供了必要护理,不因没有向患者收钱,就当然排除护理费。
有收入的家属因护理减少收入,可以参照误工费规则,结合收入、请假及扣薪等证据计算。没有收入的家属提供护理,可以参照当地同等级别护工劳务报酬标准确定。
同一项陪护收入损失,不能既计入护理费,又另列“家属误工费”重复索赔。
三、护理人数是否只能算一人?
原则上为一人。
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例如,患者在某一阶段确需两人护理,应尽量取得说明原因、人数和期限的意见。
两位家属轮流照护,不当然等于需要按两人同时护理计算;多人探望、陪伴,也不能直接折算为护理人数。
四、护理期限计算到什么时候?
一般计算至患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因此,护理期限不一定与住院天数相同:
- 住院期间是否需要额外护理,应结合实际情况审查;
- 出院后仍不能自理、确需护理的,可以继续计算;
- 已恢复自理能力的,不能仅因家属继续陪伴就延长护理期。
患者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护理期限,按照该项规则确定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这不意味着所有长期护理案件都一次性赔偿二十年,也不意味着超过原判期限后绝对不能再主张。**符合继续护理条件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另行请求继续给付。
五、定残后的护理费,怎样确定?
定残后的护理,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辅助器具配置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再核算合理费用。
需要注意:
| 容易混淆的概念 | 区别 |
|---|---|
| 伤残等级 | 反映损伤造成的残疾程度 |
| 护理依赖程度 | 反映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帮助的程度 |
| 医院护理级别 | 用于安排住院期间专业护理,不直接等于赔偿计算比例 |
不能仅凭伤残等级,直接确定长期护理费比例;也不能把“一级护理”等医嘱直接换算成固定赔偿金额。
六、护理费需要哪些证据?
可以重点保存:
- 病历、医嘱、出院记录及护理建议;
- 护理期限、人数或者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意见;
- 护工合同、服务记录和付款凭证;
- 家属实际护理情况的相关材料;
- 护理人员收入、请假及收入减少证明;
- 当地同等级别护工报酬的相关依据。
例如,法院认定需要一人护理六十天,适用标准为每天二百元,则护理损失为:
200元×60天×1人=12000元。
这只是计算示例,不是全国统一标准,最终赔偿还需结合医院应承担的责任范围确定。
七、哪些费用应当避免重复计算?
医院账单中的专业护理收费,与家属、护工提供的必要生活护理,可能属于不同服务,不能只因都叫“护理”就一律扣除,也不能对相同服务重复计算。
医疗损害案件还应区分原有疾病本来需要的护理,与医疗损害新增、加重或者延长的护理需求。
同一期间既有护工又有家属照顾的,应说明各自提供服务的必要性,不能仅凭两份支出记录就要求全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