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在赔偿请求中单独列明,并说明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及请求金额的依据。
**它没有全国统一的固定价目表,也不是按照医疗费或者伤残赔偿金的一定比例自动计算。**法院需要结合损害后果、过错程度及其他因素综合确定。
一、先确认是否符合请求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医疗损害造成死亡、严重功能障碍、明显毁损容貌等后果,可以成为审查精神损害的重要事实。严重侵犯隐私、名誉、肖像等权益,也可能适用。
但应注意:
- 不必一定达到某个伤残等级才能请求;
- 不必一定被诊断为精神疾病;
- 不能只凭治疗结果不满意,就认定存在严重精神损害;
- 侵权成立,不等于精神抚慰金必然获得支持。
二、由谁提出请求?
患者生存时,因其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产生的请求,原则上由患者本人依法提出;需要代理的,由合法代理人参与诉讼。
患者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以依法主张相应精神损害赔偿。
家属因照护产生压力,不当然享有独立的精神抚慰金请求权;也不能由每名家属分别重复计算一份完整金额。
三、请求多少金额,应当考虑什么?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主要考虑:
| 因素 | 可以说明的具体情况 |
|---|---|
| 过错程度 | 违反诊疗义务的性质、程度等 |
| 行为情节 | 实施方式、场合、持续时间及相关目的 |
| 损害后果 | 死亡、功能障碍、容貌影响及生活变化等 |
| 获利情况 | 是否因相关侵权行为获取利益 |
| 责任人的经济能力 | 依法作为综合考量因素 |
| 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情况审查 |
当地类似案件可以作为参考,但应比较损害程度、责任情况等,不能仅凭同为某一伤残等级就照搬金额。
“通常五千至五万元”等概括区间,不是全国法定标准或者上限。
四、应当准备哪些证据?
可以将证据按三个方面整理:
1. 证明权益侵害及责任
包括病历、检查报告、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相关沟通记录等。
2. 证明损害后果及影响
包括功能障碍、瘢痕、后续治疗及生活自理情况资料,以及能够反映工作、学习、家庭生活变化的材料。
涉及隐私、肖像或者名誉侵害的,还可以提交发布内容、传播范围、持续时间等证据。
3. 证明实际精神影响
确有失眠、焦虑等症状并接受诊疗的,可以提交相关病历和费用资料;证人证言等也可以结合使用。
**心理评估或者精神科诊断不是所有案件的必备材料。**是否需要鉴定,应根据具体争议判断,不能认为每项精神抚慰金请求都必须先做“精神损害鉴定”。
五、起诉状中怎样表述?
可以将请求单独列为: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元。”
同时在事实与理由中说明具体侵害、严重后果、责任依据及金额理由,并与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分别列明。
请求应明确,不能只写“精神损失由法院酌定”而没有具体金额。法院是否全额支持,取决于证据和依法认定的情况。
六、能否与其他赔偿一起主张?
可以。
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属于不同项目,符合条件时可以一并提出。
患者选择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如果违约行为损害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不能将同一精神损害换用不同名称重复计算,也不能直接把物质损失的责任比例机械视为精神抚慰金的唯一计算规则。
七、判决或者和解时,还应明确什么?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协商、调解时,应明确总赔偿款是否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应金额及付款安排。已经通过有效协议处理的,之后能否再次请求,需要结合协议范围、效力等判断。
对于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其他救济,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依法提出。金钱赔偿与这些措施并非完全互相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