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输血”通常用于描述:医院和血液提供机构按照相关规范开展诊疗、采供血及检测,患者仍因输血感染疾病,且未发现相关机构存在过错的情形。
**“无过错”不等于当然免赔,也不等于一定按公平原则分担损失。**是否承担责任,需要分别查明感染来源、血液是否合格、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一、为什么按规定检测,仍可能发生输血感染?
血液检测能够降低输血传播疾病的风险,但检测技术存在局限,例如感染早期可能处于检测“窗口期”。
窗口期是指感染发生后,相关检测方法尚不能检出感染标志物的一段时间。不同病原体、检测方法的窗口期有所不同。
**窗口期不等于疾病潜伏期,也不能只理解为“尚未出现抗体”。**核酸检测能够进一步缩短部分病原体的检测窗口期,但不能据此认为所有输血传播风险已经完全消除。
不过,不能仅因存在窗口期,就认定某一次输血感染属于不可避免的风险,还需要调查具体事实。
二、检测结果合格,是否就能证明各方没有责任?
不能直接作出这一结论。
需要区分以下问题:
| 问题 | 审查重点 |
|---|---|
| 是否按照要求开展检测 | 检测项目、方法、操作及记录是否符合当时适用要求 |
| 涉案血液是否合格 | 结合具体检测、追溯及调查资料判断 |
| 医院诊疗是否规范 | 输血评估、核对、储存、输注和异常处置等是否存在过错 |
| 感染是否由输血造成 | 是否有医学依据,是否存在其他可能感染途径 |
一份检测阴性报告,不当然解决血液质量、因果关系及全部法律责任问题;输血后出现感染,也不当然证明医院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有过错。
三、没有操作过错,为什么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不存在诊疗过错”与“不承担不合格血液致害责任”,属于不同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患者可以向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如果已经依法认定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损害,患者向医院索赔,并不以证明医生存在操作失误为必要前提。
因此,即使鉴定认为医院输血操作规范,也不能仅凭这一点排除上述责任。反过来,是否属于“不合格血液”,也不能仅依据发生感染这一结果直接认定。
四、各方都没有过错,就应当按公平原则分担吗?
不能一概如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分担损失。
这意味着,**法院不能仅凭患者损害严重、医院经济条件较好,就当然判令医院分担损失。**适用损失分担,需要有相应法律依据。
因此,对确因技术局限发生、相关机构均无过错的输血感染,应继续审查是否符合不合格血液致害等责任规定,或者是否存在其他法定依据,不能直接套用“双方无过错,各赔一部分”的处理方式。
自愿协商补偿、保险给付或者依法获得救助,与法院认定侵权赔偿责任,也应分别看待。
五、患者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患者应先提交接受输血、受到损害的证据,例如输血记录、输血前后检验报告、感染诊断及后续治疗资料。
无法提交输血与感染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时,可以依法申请鉴定。相关机构以血液合格等理由抗辩的,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调查中可以关注:
- 输血前是否已有相关感染证据;
- 感染指标及临床表现的变化;
- 涉案血液来源、编号和检测记录;
- 献血者及相关血液的追溯调查情况;
- 是否存在其他可能感染途径。
**不能要求患者仅凭个人能力排除一切理论上的感染可能,也不能只凭输血前阴性、输血后阳性就直接确定感染来源。**应结合专业意见和全部证据判断。
六、发生争议后,患者应当怎样处理?
患者应及时接受必要治疗,同时复制输血及感染诊疗资料,申请核实涉案血液信息,并关注相关标本、血袋和记录的依法保存。
申请鉴定时,应将感染与输血的关系、血液是否合格、采供血及诊疗是否规范等问题分别提出,避免仅以“是否属于无过错输血”这一笼统问题代替具体审查。
最终赔偿责任应由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确定,不能只凭“无过错输血”这一名称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