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肖像权,是指患者依法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等权利。
**患者同意接受治疗,不等于同意被拍摄;同意为诊疗拍照,也不等于同意医院将照片用于宣传。**是否可以制作、使用或者公开患者肖像,应分别审查授权范围及其他法定依据。
一、肖像是否只包括清晰的正面照片?
不是。
《民法典》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因此,肖像可以表现为照片、视频、画像等,不要求必须完整露出正脸。
判断重点是:结合画面、文字和具体场景,能否识别出特定患者。
例如,遮住眼睛或者只展示侧脸,但结合发型、身体特征、就诊经历等仍能识别患者,仍可能涉及肖像权。
声音本身不属于视觉形象,但《民法典》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患者可以决定肖像的哪些使用事项?
患者可以依法决定是否允许拍摄,以及允许在什么范围内使用、公开自己的肖像。
| 事项 | 患者可以关注的内容 |
|---|---|
| 制作 | 是否拍照、录像,拍摄哪些部位和过程 |
| 使用 | 用于诊疗记录、教学、科研,还是宣传推广 |
| 公开 | 是否发布到网站、公众号、短视频平台等 |
| 授权范围 | 使用期限、发布渠道、使用次数及是否允许转交他人 |
| 修改处理 | 是否裁剪、配文、加工或者制作合成影像 |
法律另有规定、符合合理使用条件的,应按相应规则处理,不能一概认为所有使用都必须取得授权。
三、医院为诊疗拍摄,可以直接用于宣传吗?
通常不能直接改变用途。
诊疗照片、手术录像或者治疗前后对比图,可能同时涉及肖像、隐私和医疗健康信息。医院应分别审查拍摄、保存、使用及公开的合法依据。
例如,患者同意拍摄治疗前后照片供医生评估疗效,并不意味着医院可以将其制作成广告或者招揽患者的案例。
一次授权不当然覆盖所有用途,一份笼统的入院文件也不能当然证明患者同意公开宣传。
对于授权条款存在争议的,应结合具体内容和法律规定判断,不能任意扩大解释。
四、不收费、不营利,就不侵犯肖像权吗?
不是。
现行《民法典》并未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所有肖像侵权的成立条件。
即使没有收取费用,未经同意且不符合法定例外,擅自制作、使用或者公开他人肖像,也可能构成侵权。
此外,丑化、污损患者肖像,或者利用信息技术伪造患者影像,也可能侵犯肖像权;配文失实、泄露病情的,还可能涉及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
五、教学、科普能否作为合理使用的理由?
需要符合具体法定条件,不能仅凭“教学”或者“科普”的名称判断。
《民法典》对课堂教学、科学研究、新闻报道等情形规定了相应的合理使用条件。例如,为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已经公开的肖像,与公开患者未公开的手术视频,并不是同一情形。
医院制作面向公众的宣传内容,不能仅因其中包含医学知识,就当然免除授权和隐私保护要求。
六、患者去世后,肖像还受保护吗?
受到保护。
患者去世后,其肖像等人格利益仍依法受到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可以依法主张。
这属于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不能简单理解为肖像权由家属继承,也不能认为只有营利性使用才可能侵权。
七、发现肖像被擅自使用,患者怎么办?
患者可以保存原始照片、发布页面、账号、网址、发布时间及传播情况,同时保留有关拍摄和授权的沟通记录。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依法要求停止使用、删除侵权内容、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医院依法需要保存的诊疗影像,应区分合法保存与违法公开、超范围使用,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