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医院自杀,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结合患者病情、风险是否能够合理预见、医院采取的诊疗护理措施,以及有关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
不能仅因事件发生在医院,就要求医院赔偿;也不能仅因属于患者自杀,就直接排除医院责任。
一、判断医院责任,主要看哪些因素?
| 审查事项 | 主要内容 |
|---|---|
| 风险信息 | 医院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患者存在自伤、自杀风险 |
| 评估与诊疗 | 是否根据病情及时评估、处理,必要时安排会诊等 |
| 护理措施 | 护理安排、观察巡视及交接是否符合患者实际需要 |
| 环境安全 | 是否对可合理预见的环境风险采取必要防范措施 |
| 异常处置 | 发现危险迹象后,是否及时干预、救治并联系有关人员 |
| 因果关系 | 医院未履行的义务是否与损害发生或者扩大有关 |
责任判断应以当时能够获得的信息和合理医疗标准为基础,不能仅凭事后结果倒推医院必然存在过错。
二、医院何时需要更加审慎地防范风险?
患者既往存在自伤、自杀行为,入院原因与此有关,或者诊疗中出现明确危险信息时,医院应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可能需要审查的措施包括风险评估、专业会诊、护理安排调整、交接记录、环境防护及必要沟通等。
普通综合医院也不能忽视已经明确的风险;精神专科医院则应结合其专业能力和收治患者特点履行相应义务。
但具体应采取何种措施,需要根据病情、风险程度及诊疗条件判断,不能要求所有患者都接受相同程度的持续看护。
三、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医院就一定免责吗?
不一定。
患者的认知和辨认能力,是判断案件的重要因素,但不能单独代替对医院诊疗护理义务的审查。
如果医院已经知道明确风险,却没有采取应有措施,仍需分析其是否存在过错及相应因果关系。
同样,**患有精神障碍,并不当然意味着患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根据其辨认能力及有关法律规定具体判断,不能仅凭疾病名称作出结论。
四、家属签了陪护协议,医院还能承担责任吗?
可能承担。
医院可以依法与患者、家属明确陪护安排,但陪护不能代替医院自身应履行的专业诊疗护理义务。
对于“发生自伤、自杀一律由家属负责”“任何后果均与医院无关”等条款,应依法审查其效力,不能仅凭签字就认定医院免责。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家属或者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也应结合其实际义务、获知的风险、履行能力及行为与损害的联系判断,不能仅因家属没有全天在场,就当然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
五、防范风险,是否意味着医院可以随意限制患者自由?
不是。
保护患者安全,也应尊重患者人格尊严和合法权利。住院治疗不意味着医院可以任意约束、隔离患者,或者无限制控制其活动。
确需采取保护性措施时,应符合适用法律和诊疗规范要求,并履行必要程序、记录和告知义务。
判断医院是否尽责,应看其是否采取了合法、必要且与风险相适应的措施,不能简单以“有没有限制自由”作为标准。
六、家属需要保存哪些证据?
可以重点申请保存、依法获取以下资料:
- 入院记录、既往病史及风险评估资料;
- 医嘱、护理记录、巡视和交接班记录;
- 会诊意见、病情变化及相关处置记录;
- 风险告知、陪护安排和沟通记录;
- 事发区域监控、现场记录、证人信息;
- 抢救记录及有关死亡原因的证据。
家属掌握的、曾向医院反映危险信息的聊天记录或者其他材料,也可能具有证明价值。
对于可能被覆盖的监控,应尽早提出明确的保存请求;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或者证据保全。
七、责任比例是否有固定标准?
没有。
医院承担何种责任、赔偿多少,需要综合判断其过错、因果关系及其他相关因素。涉及专业争议时,可以依法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由法院结合全部证据认定。
**其他案件中医院承担的比例,不能直接套用于本案。**如果医院已尽到合理义务,且不存在与损害有关的过错,不能仅因患者死亡就要求其承担赔偿;如果存在相关过错,也不能以患者自杀为由一概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