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依法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和医疗费用等事项享有知情同意权。
一般诊疗中,应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还应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并依法取得同意。
一、一般诊疗活动中需要说明什么?
说明内容应结合患者病情和诊疗需要,通常包括:
| 说明事项 | 主要内容 |
|---|---|
| 病情及诊断 | 主要症状、诊断或者初步判断、病情严重程度及可能变化 |
| 检查安排 | 为什么需要检查,希望解决什么问题,结果及其意义 |
| 治疗措施 | 拟采取的用药、治疗、观察或者转诊安排及主要目的 |
| 预期效果与局限 | 可能取得的效果、存在的不确定性及后续评估需要 |
| 重要风险与注意事项 | 与当前措施有关的重要不良反应、并发症及配合要求 |
| 费用信息 | 有关收费及可能明显影响患者选择的费用事项 |
| 不治疗或者延迟治疗的影响 | 可能出现的病情变化和风险 |
说明应当让患者能够合理理解,不能只使用专业术语,也不能对疗效作不切实际的保证。
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有哪些更具体的要求?
除说明病情和措施外,还应及时、具体地说明:
- 医疗风险:重要并发症、后遗症、不良反应及其他相关风险;
- 替代方案:适合患者的其他合理可行选择及主要利弊;
- 推荐理由:为什么建议采用当前方案;
- 决定所需的重要信息:例如恢复、后续治疗和费用方面的重要差异。
医生可以提出专业建议,但不应隐瞒重要选择、夸大效果或者刻意弱化风险。
告知范围应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并非要求穷尽所有理论上的风险和治疗方法。
三、哪些属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列举的情形包括:
- 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 因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 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 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具体项目应结合适用规定、技术特点和患者情况判断。临床试验还需遵守相应的伦理审查、知情同意等专门要求。
四、是否必须向患者本人说明?
原则上应向患者本人说明。
患者昏迷、无法自主决定,或者存在不能、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法定情形时,应依法向其近亲属说明并取得相应同意。未成年人等情况,还应结合监护规则处理。
不能仅以“家属已经签字”,就当然替代向具有相应决定能力的患者本人说明。
五、口头说过,或者录音录像,能代替签字吗?
不能一概而论。
《民法典》要求取得明确同意;《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规定,对相应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要求取得书面同意的,应履行书面手续。
口头沟通、录音录像可以帮助反映实际告知和意思表示,但不能当然替代依法必须取得的书面同意。
同样,取得签字也不等于已经充分告知,还应结合具体内容和沟通过程判断。
六、紧急抢救来不及取得同意,怎么办?
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
这一规则有具体适用条件,不能将普通诊疗中的沟通不足都解释为“紧急情况”。
患者对说明内容不理解时,可以要求进一步解释,并在签字前核对同意书中的治疗项目、风险和方案等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