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赔偿有联系,但两者不能画等号。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意味着医疗机构一定不需要赔偿。
一、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赔偿的区别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认定涉及卫生行政管理,也可能涉及民事赔偿。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需要另外审查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条件,不能仅凭医疗事故认定直接判断。
医疗损害赔偿主要解决民事责任问题,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后,医疗机构是否应当赔偿,以及应当承担多大范围的赔偿责任。
二、不构成医疗事故,是否仍然可以要求赔偿?
患者就诊后出现损害后果,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1. 构成医疗事故
构成医疗事故的,应当结合医疗过失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同时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需要分别依据相关规定判断。
2. 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过错
这是患者需要特别注意的情况。
例如,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即使未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只要符合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条件,患者仍然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医疗损害赔偿并不以事先认定医疗事故为必要条件。
3. 损害并非医方过错所致
如果损害后果完全源于患者自身疾病的自然发展,或者属于无法预见、防范和避免的医疗意外,且医方不存在应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通常不能仅凭出现不良结果,就要求医方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但是否属于上述情况,需要结合具体诊疗经过和证据判断,不能仅凭医院单方面的解释确定。
三、患者维权应当关注什么?
1. 不必只盯着“医疗事故”的认定
“只有被认定为医疗事故,才能获得赔偿”是一种误解。
患者主张医疗损害赔偿,应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患者受到哪些损害,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 围绕具体过错和因果关系准备证据
患者及家属应及时收集、保存病历等材料,梳理诊疗经过,明确争议问题:
- 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具体的诊断、治疗、护理或告知问题?
- 这些问题是否造成或者加重了患者的损害?
- 哪些证据能够支持上述判断?
涉及专业医学问题的,可以通过相应的鉴定程序进一步查明。维权重点应当落在具体事实和责任依据上,而不只是争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