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构成,但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患者死亡、构成伤残,或者医院被判赔偿,都不等于医务人员必然构成医疗事故罪。**还应查明具体人员的职责、行为、严重后果及因果关系。
一、认定医疗事故罪,需要审查什么?
| 审查事项 | 主要内容 |
|---|---|
| 行为主体 | 是否属于该罪规定的医务人员 |
| 职责与行为 | 是否在诊疗护理等履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 |
| 损害后果 | 是否造成死亡或者严重损害身体健康 |
| 因果关系 | 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联系 |
| 主观状态 | 是否符合该罪要求的过失,而非仅凭结果推定 |
医疗活动存在风险,不能以结果不佳代替对诊疗过程的审查。但风险存在,也不能成为严重违反职责的免责理由。
二、哪些行为可能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相关立案追诉标准已经列举具体情形,并非完全没有判断依据。常见情形包括:
- 擅离职守;
- 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患者实施必要救治;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
- 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
- 违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
- 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明确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
- 其他严重不负责任行为。
存在上述行为线索,仍需结合具体事实和严重后果审查,不能直接跳到有罪结论。
例如,依法开展的超说明书用药,与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不是同一概念,不能混同处理。
三、“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怎样判断?
应按照适用的刑事标准及专业证据认定,可能涉及严重残疾、重伤,或者感染难以治愈的疾病等严重后果。
这里需要区分:
| 概念 | 作用 |
|---|---|
| 民事伤残等级 | 主要用于判断功能损害和民事赔偿 |
| 人体损伤程度 | 涉及轻伤、重伤等专业判断 |
| 医疗事故等级 | 属于医疗事故认定中的分级 |
| 医疗事故罪 | 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条件 |
取得伤残鉴定、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均不能单独代替犯罪认定。
四、医院存在过错,为什么医生未必犯罪?
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的要求不同。
医疗机构因诊疗过错承担赔偿,并不意味着每一名参与诊疗的人员都存在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一般疏忽、合理诊疗仍无法避免的风险、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解决的问题,都应与刑事犯罪区分。
刑事追责还需要具体到个人,查明其负责的环节、能够采取的措施及实际行为,不能仅凭其是主刀医生、值班人员或者科室负责人,就推定犯罪。
五、患者死亡与违规行为之间,还需要证明因果关系吗?
需要。
即使查明医务人员违规,也要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造成死亡或者严重健康损害。
患者原有疾病、伤情自然发展、其他诊疗环节及突发事件等,都可能影响判断。不能因为存在病历缺陷或者某项操作违规,就认定其导致全部后果。
**民事鉴定中的原因力意见,是审查证据之一,不能直接换算为刑事定罪标准。**刑事案件必须达到相应证明要求。
六、家属怀疑涉嫌犯罪,可以怎样反映?
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并提交具体事实和已有材料,例如:
- 完整诊疗经过及关键时间线;
- 病历、医嘱、护理和抢救记录;
- 相关鉴定、行政调查材料;
- 能够反映拒绝救治、脱岗或者严重操作违规的证据;
- 死亡原因、损伤程度等资料。
不必等民事案件判决后,才可以反映涉嫌犯罪线索。但报案不等于必然立案,立案也不等于最终认定有罪。
证据应依法保存、提交,不能通过抢夺病历、威胁医务人员等方式取证。
七、追究刑事责任后,还能要求赔偿吗?
可以依法主张相应民事责任。
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具体赔偿项目、请求程序,以及与既有诉讼、和解的衔接,需要结合案件处理。
同样,患者获得赔偿或者双方达成和解,也不当然免除刑事责任。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处理,应由有权机关依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