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超出相应范围执业,可能受到行政处罚;造成患者损害的,还应依法审查赔偿责任。
医院有执业资质,不代表可以开展所有诊疗项目;超范围执业,也不等于当然构成非法行医罪或者必须全额赔偿。
一、怎样判断是否超范围执业?
主要应当核对机构依法登记、备案的诊疗科目,与实际开展的诊疗活动是否相符。
例如,应审查某项手术、检查或者治疗,是否属于该机构获准开展的专业范围;依法另需取得技术许可、完成备案或者满足项目分级要求的,还应核实相应条件。
不能仅看医院名称、科室招牌或者宣传介绍,也不能只凭某项收费名称作出判断。
机构的诊疗科目、医师个人执业范围和具体技术项目要求,是不同层面的条件,不能相互替代。
二、超范围执业会受到什么处罚?
现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根据情节,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原来“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已经不能作为现行处罚标准直接使用。
具体处罚应结合行为发生时间、适用规定及违法情节确定,不能将旧案例中的金额直接套用到现在。
三、聘请了相关专科医生,就可以开展项目吗?
不一定。
医生具备相应资格,不能直接代替机构应当具备的诊疗科目或者技术条件。
例如,一家机构聘请了外科医生,不意味着其自动获得开展相应外科手术的资格;邀请外院专家、远程会诊,也不能当然补足机构缺少的许可或者备案。
反过来,机构登记了某项科目,也不能允许不具备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实施有关诊疗。
四、急诊抢救是否属于特殊情况?
需要结合急诊、急救的相关规定判断。
医疗机构对危重患者负有立即抢救的义务,不能简单以“超出科目”为由拒绝必要急救;受设备或者技术条件限制不能诊治的,应当及时转诊。
但**急救义务不意味着可以长期、常规开展未经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业务。**是否确属紧急情形、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及时转诊,都需要具体证据支持。
五、患者签字同意,医院就不违法了吗?
不是。
患者同意不能代替机构资质,也不能使依法禁止或者不符合条件的诊疗行为合法化。
如果医院没有如实说明机构、人员或者项目条件,患者的签字也不能当然证明其已充分知情。
对“患者自愿接受,所有后果自行承担”等条款,应依法审查,不能仅凭签字就免除医院责任。
六、超范围执业造成损害,怎样确定赔偿?
应当分别审查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
| 情况 | 主要处理方向 |
|---|---|
| 超范围执业,但未造成相关人身损害 | 仍可能受到行政处罚;退费等请求另行审查 |
| 超范围诊疗与患者损害有关 | 依法确定相应赔偿责任 |
| 同时存在操作、告知等其他过错 | 一并评价各项过错及其影响 |
| 存在资质欺诈等事实 | 另行审查合同、消费欺诈等责任条件 |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诊疗规范,可能涉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过错推定。但推定有过错,不等于无需审查因果关系、损失和责任范围。
七、患者怀疑医院超范围执业,怎样取证和投诉?
可以保存机构公示信息、宣传页面、合同、付款记录、病历、手术及治疗记录,并核实诊疗发生时的登记、备案情况。
投诉时,应说明实际开展了什么项目、由谁操作、发生在何时何地,以及怀疑超范围的依据,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调查。
行政调查与民事索赔可以分别依法推进。是否构成犯罪,还需审查刑法规定的主体、行为和情节条件,不能仅凭行政处罚直接认定。
取证重点是诊疗当时的实际资质和行为,而不只是事后查询到的机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