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诊疗中受到损害,并不意味着医院一定需要赔偿。医院能否免责,应结合具体法定条件、诊疗过程及损害原因判断,不能只凭“患者不配合”“病情危重”等说法确定。
一、《民法典》规定的三种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 法定情形 | 适用重点 |
|---|---|
| 患者或者近亲属不配合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 应核实建议是否合理、不配合的具体行为及其与损害的关系 |
| 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 既要存在紧急情况,也要已经尽到合理义务 |
|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 应结合当时能够获得的医学知识、技术及具体病情判断 |
其中,对于第一种情形,医院或者医务人员自身也有过错的,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患者拒绝检查、转院,医院就完全免责吗?
不一定。
应审查:
- 推荐的检查、治疗或者转诊是否符合规范;
- 是否说明必要性、主要风险和拒绝后果;
- 患者是否真实作出拒绝;
- 拒绝是否导致或者扩大损害;
- 医院是否继续履行必要的观察、护理、救治等义务。
例如,家属不同意转院,不意味着医院可以停止必要监测;医院自身处置不当造成损害的,仍需依法担责。
三、抢救失败,是否属于免责情形?
不能只看抢救是否成功,关键是是否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紧急状态可能影响可采取措施及判断时间,但不能成为拖延处置、遗漏必要措施或者操作不规范的通用理由。
医院主张免责时,需要结合抢救记录、医嘱、护理记录、会诊等材料说明实际过程。
四、“医学局限”“特殊体质”是否足以免责?
不能仅凭这些名称免责。
应进一步核查:
- 当时是否确实难以认识、诊断或者治疗;
- 是否进行了必要评估;
- 对能够合理预见的风险是否采取防范措施;
- 异常发生后是否及时发现、处理。
难以避免某种风险,不等于可以忽略发生后的处置义务。
五、不可抗力、第三人致害等能否成为抗辩?
符合相应法律条件的,可以依法提出,但不能直接套用。
例如:
- 灾害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应结合可预见性、可避免性及其对履行义务的影响判断;
- 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核查医院是否另有诊疗或者安全保障方面的过错;
- 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应适用相应规则,不能一律以“紧急避险”免除全部责任。
火灾、设备故障等也不当然属于不可抗力。由管理缺陷或者维护不足引起的,应另行审查。
六、不构成医疗事故,是否就不赔偿?
不是。
“不构成医疗事故”与“不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同一判断。仍应根据《民法典》等规定,审查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
同样,患者签了风险告知书、损害被称为并发症,也不属于当然免责的理由。
七、免责事由由谁证明?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对相应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患者可以针对医院提出的理由,核对实际病情、告知过程、诊疗措施和损害变化,提出具体异议;涉及医学专业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鉴定。
免责有条件,减责也需有依据,不能由医院单方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