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基础,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或者无过错责任规则。不同规则影响患者需要证明哪些事实,以及医疗机构可以提出哪些抗辩。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主要适用于诊断、治疗、护理及告知说明等方面的过错。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相关司法解释,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自行提供医疗过错、因果关系等专业问题的证据,可以依法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是认定相关事实的重要证据,但仍需经过审查,不能直接代替法院的责任判断。
医疗机构主张患者不配合诊疗、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免责事由的,应当就相应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过错推定减轻了患者对医疗机构过错的证明负担。医疗机构可以提出相应反证,法院结合证据判断推定是否成立、是否被推翻。
需要注意,推定存在过错,不等于当然认定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责任范围,仍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因病历问题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明的,还需要审查举证妨碍及相应的不利后果。
三、医疗产品及不合格血液损害的特殊责任规则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特殊责任规则。
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在符合上述责任构成条件时,医疗机构不能仅以自身没有诊疗过错为由拒绝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相关主体追偿。
但无过错责任并不意味着无条件赔偿。仍需查明产品缺陷或者血液不合格、患者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问题,不能仅因“无法排除产品缺陷”,就当然认定医疗机构应当赔偿。
四、三种规则有什么区别?
| 责任规则 | 主要适用情形 | 理解要点 |
|---|---|---|
| 过错责任 | 诊断、治疗、护理、告知等方面的过错 | 通常需要查明医疗过错及其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
| 过错推定 | 违反诊疗规范,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病历资料问题 | 符合法定情形时推定有过错,但不当然等于承担全部责任 |
| 无过错责任相关规则 | 缺陷医疗产品或者不合格血液造成损害 | 不以医疗机构自身存在诊疗过错为必要条件,但仍需满足相应责任构成条件 |
患者维权时,应先明确损害涉及诊疗行为、病历证据,还是医疗产品等问题,再围绕适用的责任规则准备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