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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原则是什么?

医权指南
14 小时前

医疗损害责任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基础,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或者无过错责任规则。不同规则影响患者需要证明哪些事实,以及医疗机构可以提出哪些抗辩。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主要适用于诊断、治疗、护理及告知说明等方面的过错。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相关司法解释,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自行提供医疗过错、因果关系等专业问题的证据,可以依法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是认定相关事实的重要证据,但仍需经过审查,不能直接代替法院的责任判断。

医疗机构主张患者不配合诊疗、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免责事由的,应当就相应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过错推定减轻了患者对医疗机构过错的证明负担。医疗机构可以提出相应反证,法院结合证据判断推定是否成立、是否被推翻。

需要注意,推定存在过错,不等于当然认定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责任范围,仍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因病历问题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明的,还需要审查举证妨碍及相应的不利后果。

三、医疗产品及不合格血液损害的特殊责任规则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特殊责任规则。

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在符合上述责任构成条件时,医疗机构不能仅以自身没有诊疗过错为由拒绝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相关主体追偿。

但无过错责任并不意味着无条件赔偿。仍需查明产品缺陷或者血液不合格、患者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问题,不能仅因“无法排除产品缺陷”,就当然认定医疗机构应当赔偿。

四、三种规则有什么区别?

责任规则主要适用情形理解要点
过错责任诊断、治疗、护理、告知等方面的过错通常需要查明医疗过错及其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过错推定违反诊疗规范,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病历资料问题符合法定情形时推定有过错,但不当然等于承担全部责任
无过错责任相关规则缺陷医疗产品或者不合格血液造成损害不以医疗机构自身存在诊疗过错为必要条件,但仍需满足相应责任构成条件

患者维权时,应先明确损害涉及诊疗行为、病历证据,还是医疗产品等问题,再围绕适用的责任规则准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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