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及时共同封存相关现场实物,为后续检验和查明原因保留证据。
封存对象应结合具体情况确定,例如剩余药液、药品包装、输液袋、输液管路及相关血液等。不要自行丢弃、清洗、调换或者拆开有关物品,以免改变其状态。
一、由医患双方共同确认并封存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现场实物的封存、启封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进行。
封存时,建议核对并记录:
- 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及批号;
- 剩余液体或其他实物的状态;
- 与患者使用情况的对应关系;
- 封存时间、地点及双方经办人员。
在不影响救治、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可以拍照记录物品及封存过程。
二、妥善签封,留存书面凭据
封装方式应适合物品特点,并兼顾后续检验需要。建议在封口处粘贴封条,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注明日期,避免物品被擅自开启或调换。
同时制作封存记录或清单,由双方确认,患方留存一份,并要求明确保管部门、经办人员及保存安排。
对于有温度、时效或者生物安全要求的物品,应由专业人员按照相应要求保存。封存不等于可以忽视检验时机,必要的检验应及时安排。
三、封存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依法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患方不宜擅自取走。
需要启封时,原则上由医患双方共同进行,核对封条及物品状态,并记录启封原因、时间、人员和后续用途。
四、需要检验的,怎样选择机构?
需要检验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
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委托时,应明确检验事项、样品交接及保存运输要求,避免因送检过程不规范影响检验结果。
五、涉及输血的,有什么特别要求?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患方可以要求记录血液识别信息、封存对象、血站到场人员及处理经过,方便后续核查。
六、医院什么时候可以自行启封?
根据相关规定,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 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
- 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
这不意味着所有物品都能保持原状或者检验价值达3年。对于可能变质、失效的材料,应尽早由专业机构评估检验安排,避免错失查明原因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