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可以追偿,但不是医院赔付后,就能向任何有关人员要求返还全部赔偿款。
应先明确损害原因、医院对患者承担责任的依据,以及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的范围。不同情形适用的规则有所不同。
一、缺陷医疗产品或者不合格血液致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损害的,患者可以依法向相关责任主体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医院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医院不能仅以“产品是厂家生产的”为由,要求患者只能找厂家。
如果医院自身也有储存、使用不当等过错,应结合损害原因确定最终分担,不能将自身责任全部转移出去。
二、运输、仓储不当造成产品缺陷
应核查缺陷形成的环节、运输仓储主体的过错,以及与患者损害的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四条直接规定的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追偿。
医院能否直接向运输、仓储主体追偿,还需核实其主体身份、合同关系及其他请求依据,不能仅凭该条当然得出结论。
三、其他患者或者外来人员伤害患者
第三人实施侵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医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依法承担了相应补充责任,赔偿后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但应区分:
- 第三人侵害与医院未及时防范、制止;
- 医院自身设施、管理问题直接造成损害。
例如,地面湿滑未清理导致摔伤,不当然属于第三人侵害案件,不能套用同一追偿规则。
四、家属、陪护人员操作不当造成损害
不能一律认定为“由患者自行承担”。
应根据人员身份和具体行为,审查:
- 是近亲属、患者自聘陪护,还是医院安排的人员;
- 是否实施了独立侵害行为;
- 医院是否进行了必要指导;
- 有关事项是否本应由专业人员完成;
- 医院是否及时发现、处置风险。
家属行为、患者不配合诊疗与医院自身过错,应分别判断。是否存在追偿权,也需要相应法律依据。
五、外院专家或者劳务派遣人员存在过错
| 情形 | 处理重点 |
|---|---|
| 医院邀请外院医师会诊 | 对患者的责任按邀请会诊等规则判断,内部追偿另行审查法律关系及有效约定 |
| 多点执业 | 核实实际执业机构、任务安排及合作关系,不能仅凭“外聘”标签确定 |
| 劳务派遣 | 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责任,结合选派、培训等具体过错及适用规则判断 |
| 本院工作人员执行任务 | 适用用人单位责任及相应内部追偿规则,不能简单视为独立第三人 |
不能认为只要不是医院正式编制人员,医院赔偿后就可以直接全额追偿。
六、医院与第三人争议,会影响患者索赔吗?
内部责任争议不能成为拖延履行已经确定赔偿义务的理由。
患者应根据适用规则选择请求对象,保存诊疗、产品使用、损害和费用等证据。同一损失不能重复获赔,但也不必等待所有主体先完成内部责任划分。
医院追偿时,通常还需要证明实际赔付、第三人责任及相应金额依据,不能把自愿支付的全部款项当然转嫁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