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发生医疗纠纷,应当先区分争议涉及血液不合格,还是输血评估、核对、操作或者异常反应处置不当。
**患者首先需要提供输入血液、受到损害的证据;医院、血液提供机构以血液合格等理由抗辩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涉及输血诊疗过错时,还应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举证规则,不能把所有证明责任笼统归给某一方。
一、患者首先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根据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第七条,患者因输入不合格血液主张赔偿,应当提交输入血液、受到损害的证据。
| 证明事项 | 常见证据 |
|---|---|
| 接受过输血 | 输血医嘱、输血记录、护理记录、费用明细等 |
| 涉案血液身份 | 血液成分、血袋编号、供血机构、输注时间等资料 |
| 受到损害 | 检验报告、诊断证明、异常反应记录、后续治疗记录等 |
| 具体损失 | 医疗费票据、误工和护理相关材料等 |
患者可以先收集自己能够取得的资料。血液采集、检测、储存等内部记录主要由相关机构掌握,不能要求患者在起诉前自行取得全部专业资料。
二、输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怎样证明?
**输血后出现损害,不等于损害一定由输血造成。**需要结合输血前后检查、异常出现时间、临床表现、血液检测及其他可能原因综合判断。
患者无法提交输入血液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鉴定可以围绕以下问题展开:
- 输入血液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血液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医院输血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 血液问题或者诊疗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影响程度。
患者应配合法院提供已有材料、完成必要的鉴定程序,不能认为申请鉴定后就无需再参与举证。
三、医院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医院应根据具体争议提交相应诊疗记录。常见审查内容包括:
| 审查环节 | 相关资料及证明内容 |
|---|---|
| 输血前评估 | 是否具有输血适应证,血液成分和用量选择是否合理 |
| 知情同意 | 是否依法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紧急情况下是否履行相应程序 |
| 血液接收与储存 | 来源、接收查验、储存及领发记录 |
| 输血前检测与核对 | 按血液成分及具体情形应当实施的血型、相容性检测和身份核对记录 |
| 输血过程 | 输注时间、观察记录及相关操作是否规范 |
| 异常处置 | 是否及时识别、处理、报告并调查疑似输血反应 |
其中,是否需要交叉配血、如何开展相容性检测,应结合血液成分、紧急程度及适用规范判断,不能把所有临床用血都机械套用同一项检测要求。
上述内容属于常见证据审查范围,不意味着医院在任何输血纠纷中都承担全部事实的证明责任。
四、血液提供机构需要证明什么?
血液提供机构主张涉案血液合格等抗辩事由,应提供相应证据。通常需要结合争议审查:
- 献血者身份核对、健康征询和检查记录;
- 血液采集、制备及检测记录;
- 血液标识、储存、运输和发放记录;
- 涉案血液的追溯资料;
- 发生争议后的调查、复核及相关检测资料。
这些证据应当能够与涉案血袋或者血液成分对应。
仅提供一份机构资质证明,通常不能替代对涉案血液具体情况的说明;但患者也不能仅因发生不良后果,就直接认定血液不合格。
五、医院证明血液来源合法,就能免责吗?
不一定。
来源合法、按规定检测,是重要审查内容,但不能直接替代对血液是否合格、输血操作是否规范以及损害原因的判断。
即使血液本身合格,如果医院存在患者身份核对错误、输注错误或者异常反应处置不及时等过错,且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仍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反过来,不能仅凭输血后出现感染或者其他异常,就认定医院和血液提供机构都应赔偿。
六、资料不完整或者对方拒绝提交,患者怎么办?
患者可以依法申请复制输血相关病历,并在诉讼中明确列出需要对方提交的证据。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责令提交或者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对隐匿、拒绝提供相关病历,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其控制证据的情形,法院可以根据相应法律规则作出不利认定,但具体后果应结合证据性质和案件事实判断。
发生争议后,应尽早关注血袋、剩余血液、输血器及相关标本的依法保全,兼顾临床救治、检验调查和证据保存,避免关键资料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