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收受财物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结合其身份、职务行为、收款原因、谋利事项以及数额、情节等判断。
不构成犯罪,不等于可以收取患者红包;以“感谢”“礼节性馈赠”为名,也不能当然排除违法违纪或者犯罪。
一、收礼是否构罪,主要看哪些因素?
| 审查事项 | 主要内容 |
|---|---|
| 人员身份 | 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
| 职务关联 | 是否利用诊疗、处方、采购、管理等职务便利 |
| 财物性质 | 是否涉及现金、转账、购物卡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 |
| 收受原因 | 是正常私人交往,还是与具体职务事项有关 |
| 谋利情况 | 是否实际、承诺为他人谋利,或者存在其他依法认定情形 |
| 数额和情节 | 是否达到相应犯罪的追诉条件 |
不能只看礼物名称,也不能仅凭一次转账记录,就直接认定犯罪。
二、公立医院医生收钱,都属于受贿罪吗?
不一定。
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需要结合人员身份及实际从事的公务判断,不能只凭医院是公立还是民营确定。
相关司法文件对医药采购与处方回扣等情形作了区分:
- 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医药产品采购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销售方谋利,符合条件的,可能构成受贿罪;
- 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受医药销售方财物、为其谋利,符合条件的,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同一人员可能承担不同职责,应审查涉案财物具体对应哪项职务行为。
三、患者主动给的红包,医生就可以收吗?
不能这样理解。
《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也明确要求,不收受患方“红包”。
因此,即使没有达到犯罪条件,收受与诊疗有关的红包、礼金等,仍可能受到依法依规作出的行政处理、处分或者内部问责。
“患者主动送的”“金额不大”,都不是当然允许收取的理由。
四、治疗结束后,为表示感谢送礼,还可能有问题吗?
可能。
应当结合此前是否存在约定、请托,以及财物与诊疗、采购等职务行为之间的关系判断。
对受贿罪而言,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财物,也可能被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在符合其他条件时构成犯罪。
因此,不能以“手术已经做完”“没有额外照顾患者”为由,直接排除刑事风险。
真正与职务无关的私人交往,应结合双方关系、往来背景等具体分析,不能仅靠“朋友”“感谢礼”的称呼判断。
五、索要红包,但还没有造成医疗损害,可以投诉吗?
可以。
索要、违规收受财物与诊疗是否造成身体损害,是不同问题。即使治疗结果良好,也不影响对收礼行为依法调查。
患者可以保存索要信息、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收款账户及相关诊疗资料,向医院纪检、行风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反映。
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应由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处理。
六、收红包被查处,患者就一定能获得医疗赔偿吗?
不一定。
违规收礼可以被单独调查,但患者要求医疗损害赔偿,还需要证明损害及相应责任依据。
例如,是否因利益驱动实施了不必要检查、使用了不适当产品,是否造成额外费用或者身体损害,都应具体查明。
不能仅凭医生收礼,就认定全部诊疗费用都要退还,或者医院对患者所有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七、患者遇到收礼、索要红包,怎样处理?
应通过正规渠道支付医疗费用,保留票据,不向个人账户支付所谓“照顾费”“手术辛苦费”等款项。
已经支付的,可以整理时间、金额、收款人、对方要求及付款原因,依法反映并请求核查、处理相关财物。
表达感谢,可以采用感谢信、锦旗、正规评价等方式。不要通过继续送钱来“补证据”,也不要以提供虚假利益安排等方式自行设计取证。
是否犯罪由有权机关认定,但患者有权拒绝不当索财并依法反映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