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非自愿住院必须有法定依据,并遵守相应诊断、评估和程序要求。**不能仅凭家属要求、单位意见,或者“行为古怪”“不听劝”等评价决定住院。
同时,自伤危险与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形,适用的同意、异议及出院规则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一、非自愿住院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精神卫生法》,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法实施住院治疗:
| 情形 | 法定判断内容 |
|---|---|
| 伤害自身 | 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 |
| 危害他人安全 | 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 |
需要同时审查严重精神障碍及相应行为、危险,不能只看其中一项。危险判断应有具体依据,但也不要求必须等到实际伤害发生后才能处理。
诊断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家属、单位或公安机关的判断不能替代专业诊断。
二、有自伤危险,家属不同意住院怎么办?
对符合严重精神障碍且存在自伤行为或危险情形的患者,法律规定,经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不得据此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做好居家看护管理。
这里应区分“近亲属”和“监护人”,不能认为任何家属都当然具有同等决定权。患有精神障碍,也不意味着患者当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存在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时,仍应及时依法制止、送诊和救治,不能将住院同意规则理解为可以放任危险。
三、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也必须取得家属同意吗?
不能简单套用自伤情形的规则。
对符合严重精神障碍且存在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危险的患者,法律设有相应住院及异议处理程序,不能仅因患者或监护人不同意,就当然停止依法需要的治疗。
但医疗机构必须说明具体依据,不能将一般争执、家庭矛盾或不配合家属意愿,直接认定为法定危险。
**有人被送到医院,不等于已经满足非自愿住院条件。**送诊、诊断与住院治疗是不同环节,应分别审查。
四、对住院诊断有异议,怎样申请再次诊断?
对危害他人安全这一法定情形,患者或监护人对需要住院的诊断有异议、不同意住院的,可以依法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要求再次诊断的,应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其他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
再次诊断应由两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对再次诊断仍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这项特定程序不能泛化为所有非自愿住院情形均适用同样的三日期限。
再次诊断或鉴定结果不支持法定住院条件的,不得实施住院治疗;结果作出前,医院应依法按诊疗规范实施住院治疗。
五、患者或监护人要求出院,医院必须同意吗?
应区分住院依据。
| 住院情形 | 出院规则 |
|---|---|
| 自愿住院 | 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
| 因自伤行为或危险住院 | 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
| 因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危险住院 | 不能直接套用前两类规则,应依法评估是否仍需住院 |
前两类中,医院认为不宜出院的,应说明理由;患者或监护人仍坚持的,应依法记录告知并提出出院后医学建议。
对依法实施的非自愿住院,医院还应及时组织检查评估。已经不需要继续住院的,应立即通知患者及监护人,不能无限期沿用入院时的判断。
六、非自愿住院后,患者还有哪些权利?
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仍受保护。
医院应依法告知相关权利和治疗情况,尊重通讯、会见探访等权利;确需限制的,应符合相应条件,不能任意长期限制。
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须有法定情形,并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时依法实施,不能用于惩罚患者。
**非自愿住院,不等于医院可以采取任何治疗或管理方式。**具体措施仍需符合诊疗规范及相应告知、同意要求。
七、怀疑住院不合法,怎样核查和维权?
可以要求医院说明:
- 诊断由谁作出,结论是什么;
- 非自愿住院具体依据哪类情形;
- 危险评估有哪些事实支持;
- 同意及异议程序是否依法办理;
- 住院期间何时复评,是否仍需继续住院。
依法保存诊断、评估、告知、申请及答复等资料。病历查阅、复制应遵守精神卫生法的特别规定;发生限制争议时,可以要求说明理由并依法反映。
可以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或就侵害人身、财产等权益依法寻求司法救济。是否涉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乃至犯罪,应结合事实和法定条件判断,不能仅因存在争议就直接定罪。
这里的非自愿住院,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医疗属于不同制度,不能互相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