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救治措施,不能无故拒绝或者拖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应当及时转诊。《医师法》第二十七条也明确,医师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一、没有交费,可以拒绝急救吗?
不能把完成缴费作为启动必要急救处置的前提,因费用问题无故耽误救治。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还特别规定,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及时急救不等于全部治疗免费。 后续费用可以依法结算,符合条件的患者也可以了解相应救助渠道。
二、医院没有设备或者专科能力,怎么办?
不能简单以“这里看不了”为由将患者推走。
医院应结合自身条件及时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评估转诊风险,并妥善安排或者协助转诊。
是否适合转运、需要哪些生命支持措施,以及如何交接,应依据患者病情和相应规范处理。
但这也不意味着任何医疗机构都必须完成超出其设备、技术条件的全部治疗。关键是有没有依法履行必要的处置和转诊义务。
三、家属不在场、暂时无法签字,能否抢救?
符合紧急救治条件的,可以依法处理。
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
不能把暂时联系不到家属、无法及时取得签字,当作一概不予抢救的理由。
四、患者或者家属表示放弃治疗,医院就没有义务了吗?
不能一概而论。
应先核实:
- 作出决定的人是否具有相应决定能力或者合法身份;
- 是否充分理解病情、拟采取的措施及拒绝后果;
- 拒绝的是某项治疗,还是其他具体措施;
- 是否存在未成年人保护、紧急救治等特殊情况。
医院应依法说明、记录,并结合具体情况继续履行相应义务。家属签署“放弃治疗”材料,不等于医院可以免除此前的诊疗责任,也不当然意味着此后一切义务均告终止。
五、如何判断是否存在拒诊或者延误救治?
需要结合患者到院时的病情、分诊评估、处置时间、医院能力及转诊安排等判断。
不能仅凭最终抢救失败,就认定医院拒诊;也不能仅因患者后来得到治疗,就排除此前存在不合理延误。
可以重点核查:
| 核查事项 | 相关材料 |
|---|---|
| 到院和求助时间 | 急救记录、挂号记录、合法取得的沟通记录等 |
| 当时是否需要紧急处置 | 分诊、生命体征、检查及病情记录 |
| 是否及时采取措施 | 医嘱、抢救记录、护理记录 |
| 转诊是否妥当 | 转诊记录、联系及交接材料 |
| 延误是否造成损害 | 后续病历、检查及必要的鉴定意见 |
六、发生争议时,患者及家属怎么办?
病情紧急时,应优先寻求持续救治,必要时联系急救服务协助转运。
事后可以依法复制、保存相关资料,向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反映。因违法拒诊、延误救治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主张权利。
是否赔偿以及赔偿范围,仍需结合违法或者过错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