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但需要提出具体理由和相应依据。仅因鉴定结论不利、责任程度低于预期,或者不同意伤残等级,并不足以当然启动重新鉴定。
诉讼中是否准许重新鉴定,由法院依法审查决定。
一、哪些情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准许:
| 法定情形 | 需要说明的问题 |
|---|---|
| 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 | 是否具有开展该项鉴定所需的执业资格 |
|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 哪项程序违法,以及为什么达到严重程度 |
|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 | 缺少哪些关键材料、分析或者专业依据,如何影响结论 |
| 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 具体问题及相应法律依据 |
提出申请时,应将异议与病历、鉴定文书、程序记录等材料对应起来,避免只写“鉴定不公正”。
二、哪些问题通常可以先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能够通过补正、补充鉴定、补充质证或者重新质证等方式解决的瑕疵,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
例如:
- 文字或者计算错误,可以依法补正;
- 专业术语、分析过程不清,可以要求解释说明;
- 遗漏原委托事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
- 对专业判断存在疑问,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人出庭,必要时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质证。
应根据问题性质选择处理方式,而不是遇到异议就要求更换机构。
三、如何提交重新鉴定申请?
诉讼中,应在法院要求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通常包括:
- 原鉴定意见的名称、编号和日期;
- 请求重新鉴定的具体事项;
- 原意见存在的问题及对应法定理由;
- 支持申请的证据;
- 有关问题为什么不能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质证解决。
例如,认为鉴定遗漏关键影像,应说明影像的名称、时间、内容,以及该遗漏为何可能影响过错或者因果关系判断。
四、重新鉴定必须换机构吗?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重新鉴定原则上应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
因特殊原因,也可以委托原机构,但应安排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鉴定人。接受重新鉴定的机构资质条件应不低于原机构,参与重新鉴定的鉴定人中应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诉讼中应按法院组织的程序办理,不宜自行另找机构,以为能够直接替代原鉴定意见。
五、重新鉴定后,原意见还能作为依据吗?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重新鉴定后,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新的鉴定意见仍须依法质证、审查,并不因其属于重新鉴定,就当然决定最终责任和赔偿金额。
另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再次鉴定”有专门程序,与诉讼中的重新鉴定不能混同,应先确认鉴定类型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