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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纠纷,第一时间应该做什么?

医权指南
2 天前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及家属往往既担心病情,又急于查明原因。此时应当优先保障患者继续得到必要救治,同时及时保存病历、实物和其他证据;涉及死亡且对死因有异议的,还应尽快联系尸检机构。

以下事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同步进行,不必机械地等待前一项完成。

一、及时复印并申请封存病历

1. 申请复印病历

患者有权依法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并不限于出院之后。

申请范围应尽量完整,包括门诊病历、入院记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资料、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等。复制时应核对内容与页数,并要求医疗机构加盖证明印记。

病历尚未完成的,可以先复制已完成部分,再按规定补充复制后续完成的材料。

2. 申请封存病历

发生纠纷需要封存病历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封存时应注意:

  • 病历尚未完成的,先封存已完成部分,后续完成部分另行封存。
  • 制作封存清单,列明材料名称、页数、封存时间等,由双方确认并各自留存。
  • 封存资料妥善签封,避免事后混入、抽换或者修改。
  • 涉及电子病历的,应按相应规范办理,并关注版本及修改痕迹的保存。

不要通过抢夺、藏匿或者毁损病历的方式获取材料。

二、同步保存电子证据

及时保存线上问诊记录、微信沟通、电子处方、缴费记录、录音等资料。

保存时,应尽量保留完整内容、时间、对方身份和原始载体,避免仅保存零散截图,或者对录音、视频进行剪辑。

关键证据存在被删除、修改风险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办理公证、申请证据保全,或者采用其他适当的存证方式。存证工具并不当然保证证据会被法院采纳,仍需审查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

三、涉及可疑药物、输液或输血的,及时封存实物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应及时要求医患双方共同封存现场实物。

操作时应注意:

  1. 共同确认封存对象:记录物品名称、数量、批号及状态等。
  2. 妥善签封:注明封存时间,由双方确认,并留存封存记录。
  3. 明确保管情况:封存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患方应留存相应凭据。
  4. 依法开展检验:需要检验的,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机构;无法共同委托的,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5. 注意输血特别程序: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的,医疗机构还应通知提供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不要自行丢弃、清洗、拆开或者改变可疑物品的状态,以免影响检验。

四、死亡且对死因有异议的,尽快联系尸检机构

尸检事项具有时间紧迫性,不应等协商结束后再考虑。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 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 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并影响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这里规定的是进行尸检的时间,不能理解为只要在期限内提出申请即可。

应尽快联系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确认遗体保存、尸检安排及手续。已经超过上述时间的,也应及时向专业机构咨询能否检验及其局限,不宜自行判断一定能够或者完全不能查明死因。

五、联系医院负责部门,留下沟通记录

在保存证据的同时,可以联系医院医务部门、投诉管理部门或者纠纷处理人员,明确提出:

  • 当前病情和后续救治需要;
  • 对诊疗经过的疑问;
  • 复印、封存病历及实物的要求;
  • 希望医院说明和回应的事项。

尽量以书面方式整理诉求,并保存提交凭据及回复。医疗机构还应按规定告知合法解决途径、病历和实物封存规则;患者死亡的,应告知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院方也应妥善保管病历,防止违规修改。依法允许的病历补记应遵守时限、注明情况,不能一概视为篡改,也不能借补记之名改变已经形成的关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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