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但不是判决。 鉴定人员主要对医学等专门性问题提供意见,法院则结合全部证据和法律规定,确定责任及赔偿金额。
因此,不能认为“鉴定怎么写,法院就必须怎么判”,也不能认为法院可以没有依据地否定专业意见。
一、鉴定与法院裁判分别解决什么问题?
| 对比事项 | 鉴定意见 | 法院裁判 |
|---|---|---|
| 主要任务 | 判断委托范围内的专门性问题 | 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并作出裁判 |
| 常见内容 | 诊疗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伤残程度等 | 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责任比例、具体金额等 |
| 形成依据 | 鉴定材料、专业检查及相关技术规范等 | 经依法审查的全案证据及法律规定 |
| 法律作用 | 作为证据接受质证和审查 | 生效后,当事人应依法履行 |
二、法院会审查鉴定意见哪些内容?
通常包括:
- 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 鉴定事项是否属于其业务范围;
- 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并依法经过质证;
- 鉴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 分析方法、依据与结论是否一致;
- 是否遗漏重要问题,或者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
- 当事人的异议是否得到充分回应。
对需要解释的问题,法院可以要求说明、补充,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三、鉴定中的原因力比例,是否就是赔偿比例?
两者有关联,但不能直接画等号。
原因力大小主要评价有关行为在损害形成中的作用;赔偿比例则需要法院结合因果关系、过错及其他法律因素确定。
例如,鉴定意见将诊疗行为评价为“次要原因”,不能脱离具体案情,机械套用某个固定赔偿百分比。
但法院确定的责任比例与鉴定意见存在明显差异时,也应有相应事实、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不能仅以“酌情处理”代替必要分析。
四、法院可以不采纳鉴定意见吗?
可以,但应经过依法审查并说明理由。
如果鉴定存在资格、程序、材料或者分析依据等实质问题,法院可以依法不予采纳。
对当事人而言,重点应是指出具体问题及其影响,而不是仅因结论不利,就要求法院完全否定报告。
五、无法鉴定,法院还能处理案件吗?
可以。无法鉴定,并不意味着法院当然不受理案件或者驳回起诉。
法院仍需结合以下因素依法判断:
- 为什么无法鉴定;
- 是否能够补充材料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查明;
- 哪一方对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是否存在妨碍举证、拒绝提供病历等情形;
- 其他证据能否支持有关事实。
但能够继续审理,不等于患者一定胜诉。 如果关键事实无法查明,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六、患者应如何同时做好鉴定与诉讼准备?
除了诊疗过错和因果关系,还应准备费用凭证、收入证明、护理支出等赔偿证据。
即使鉴定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具体赔偿项目仍需要相应依据。收到鉴定意见后,应将报告内容、其他证据和诉讼请求逐项对应,及时补充材料、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