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损害后,患者一方可以根据实际后果,依法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造成残疾或者死亡的,还可以主张相应赔偿项目。
**赔偿不是把所有就医费用和家庭支出全部相加。**每一项请求都需要结合其与医疗损害的关系、必要性、合理性及责任范围确定。
一、未造成残疾或者死亡,可以主张哪些项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常见项目包括:
| 赔偿项目 | 主要内容及证明材料 |
|---|---|
| 医疗费 | 与损害治疗有关的检查、用药、手术、住院等合理费用,结合票据、病历和诊断证明认定 |
| 护理费 | 因损害需要护理产生的合理费用,结合护理必要性、人数、期限及护理人员情况确定 |
| 误工费 | 患者因损害及治疗减少的收入,结合误工时间和收入证据认定 |
| 交通费 | 患者及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根据住院时间及适用标准确定 |
| 营养费 | 结合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等确定 |
因客观原因确需到外地治疗,且不能住院的,患者本人及陪护人员合理的住宿费、伙食费,也可以根据适用规定审查。
家属陪护产生的收入损失,通常应在护理费项目中依法评价,不能再不加区分地另算一份家属误工费。
二、造成残疾,可以增加哪些赔偿项目?
符合条件的,可以进一步主张:
- **残疾赔偿金:**结合伤残程度、年龄、适用统计标准等计算;
- **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必要、合理的器具及配置要求为依据;
- **后续护理费:**结合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限等确定;
- **必要的康复及后续治疗费用:**依据医疗意见、鉴定意见等审查。
患者存在后遗症,不等于必然达到伤残等级。是否构成残疾、损害与诊疗行为是否有关,必要时需要专业鉴定。
三、造成死亡,可以主张哪些项目?
通常包括与医疗损害相关的死亡前合理治疗费用,以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死者近亲属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需要注意,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各有相应计算规则,不能直接用家属实际支出的全部丧葬开销替代法定计算,也不能要求责任方承担与损害无关的全部家庭支出。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还可以主张吗?
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计算,但应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范围、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其他扶养义务人情况及计算年限等,都需要相应证据支持。
被扶养人生活费不是被取消了,也不能在已经计入之后再重复加算。
对于适用现行相关规定的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相应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相应城镇居民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不再简单按患者的城乡户籍区分。
五、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可以,但应符合相应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以及具体金额,应结合损害后果、过错程度、侵权方式及实际影响等判断。
**患者及家属感到焦虑、难过,不当然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分别取得一笔精神损害赔偿。**应核实请求主体及相应法律依据。
六、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和律师费怎么处理?
1. 后续治疗费
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能够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依法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主张。
仅凭患者自行估计的治疗方案、次数和价格,通常不足以确定赔偿金额。
2. 鉴定费及诉讼费用
应保留支付凭证,由法院根据鉴定必要性、争议情况及有关规定处理,不宜简单将所有鉴定支出都按同一方式分摊。
3. 律师费
医疗损害案件中,律师费通常不属于当然由对方承担的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是否可以支持,需要有相应法律或者其他有效依据。
七、赔偿清单怎样整理,才能避免遗漏或重复?
可以为每个项目列明金额、计算方式、对应证据及与医疗损害的联系,并区分已经发生和预计发生的费用。
尤其应注意:
- 原有疾病即使正常治疗也需要发生的费用,不当然全部属于医疗损害赔偿;
- 医疗损害新增或者扩大的合理支出,应有相应依据;
- 同一费用不能在不同项目中重复计算;
- 医院已经支付或者垫付的相关款项,应核实性质后处理;
- 最终赔偿还需结合医院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范围确定。
**没有全国统一的“医疗纠纷赔偿总价”。**完整的项目清单,需要与病历、票据、收入材料及必要的鉴定意见相互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