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疑似药品不良反应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及时救治、记录并按规定报告,不必等到责任查清后再报。**患者也可以向经治医院、有关企业或监测机构提供线索。
报告制度主要用于发现和控制安全风险,不等同于医疗过错鉴定,也不能直接决定是否赔偿。
一、药品和医疗器械,适用同一套报告规则吗?
不是,两者有各自的监测制度、报告范围和时限。
| 类别 | 主要关注内容 |
|---|---|
| 药品不良反应 | 用药后发生的疑似有害反应 |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 已上市器械正常使用时,导致或可能导致伤害的有害事件 |
| 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 | 诊疗服务中的质量、安全问题,可能与前两类重合 |
同一事件可能需要履行不止一种报告程序。例如,设备异常同时涉及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问题时,不能认为已经报给厂家,就完成了全部义务。
二、哪些机构负有报告义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按适用规定开展药物警戒、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以及有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也应履行相应监测和报告职责。
医院、企业与监测机构之间,并非简单的逐级传递关系。
例如,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可疑事件,应及时告知持有人,并按规定向监测系统报告。不能只等厂家确认,也不能以厂家已经知道为由不履行自身义务。
三、没有确定是药品或器械引起的,也要报告吗?
符合相应报告范围的疑似事件,应按规定报告。
监测强调及时发现风险,不要求报告人先完成司法鉴定或证明产品存在缺陷。
但是,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区分:
- 已经观察到的症状和检查结果;
- 实际使用的药品、器械;
- 时间顺序和已采取的措施;
- 尚不确定的原因及关联。
**“怀疑有关”可以如实报告,不能把怀疑写成已经查实的结论。**后续取得新的信息,应按规定补充、跟踪报告。
四、常见报告时限是多少?
下表列示境内常见情形的一般要求,具体仍应结合报告主体、事件性质及其他适用规定判断。
| 事件类型 | 一般报告要求 |
|---|---|
| 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 | 发现或获知之日起15日内报告 |
| 药品不良反应死亡病例 | 立即报告 |
| 其他药品不良反应 | 30日内报告 |
|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 立即通过规定方式报告,并履行系统填报等要求 |
| 医疗器械个例事件导致死亡 | 7日内报告 |
| 医疗器械导致严重伤害,或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死亡 | 20日内报告 |
| 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 12小时内向规定部门报告基本情况,并按规定进行系统报告;每一事件还应在24小时内按个例报告 |
这些是相应主体履行监测义务的时限,不是允许等待救治的时间,也不是患者必须在此期限内起诉的规定。
进口产品、境外事件、特殊产品及后续评价报告,还可能适用其他要求。
五、患者可以通过什么渠道报告?
患者可以向经治医院的医生、药学或相关管理部门反映,也可联系有关药品、器械企业或者所在地监测机构。
医疗器械监测办法明确,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导致或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死亡的事件,可以向监测机构报告,也可向持有人、经营企业或经治医疗机构报告。
提供线索时,建议准备:
| 信息 | 主要内容 |
|---|---|
| 患者基本情况 | 年龄、相关疾病及必要联系方式 |
| 产品信息 | 名称、规格、厂家、批号或序列号 |
| 使用情况 | 使用时间、方式、用量或设备设置等已知信息 |
| 异常经过 | 何时出现、具体表现、检查结果 |
| 处理结果 | 接受了什么治疗,目前情况如何 |
| 证明资料 | 病历、处方、包装照片及购用凭证 |
资料不全时,可以先提供已有线索,再配合补充,不必为凑齐材料延误就医或反映问题。
六、医院报告了,是不是就承认责任?
不是。
报告可能只是基于可疑关联和风险管理需要,不能直接证明药品存在缺陷、器械质量不合格或医护人员有过错。
医疗器械监测办法还明确,不良事件报告、风险分析评价及统计资料等用于监管和指导合理用械,不作为处理医疗纠纷、医疗诉讼和质量事故的依据;相关问题应依相应规则另行处理。
患者索赔时,应重视原始病历、产品信息、实际使用记录、损害证据及必要的专业分析,而不是仅凭一份监测报告主张全责。
反过来,没有报告,也不能证明事件没有发生。
七、医院不报告,患者怎样处理?
可以提交书面材料,要求医院核查是否属于应报告范围,并保留接收凭证和答复。
如怀疑存在瞒报、漏报或不配合调查,可以向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反映,由其按职责核查。
未履行报告义务,可能受到行政处理;是否还应承担民事赔偿,应进一步判断其与患者损害之间的关系,不能自动等同于全部赔偿责任。
同时应依法保存药品包装、器械标识、病历和相关实物。涉及封存或送检的,按规定办理,不擅自拆解、清洗或销毁。
安全报告与赔偿维权可以分别推进:先控制风险、保护患者,再依法查清原因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