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医院协商前,患者及家属应当先整理诊疗经过、保存相关证据,并明确希望医院解释和解决的问题。协商应以事实为依据,通过医院负责医疗纠纷处理的部门进行。
一、找负责人员,在专门场所协商
可以联系医院医务部门、投诉管理部门或者纠纷处理人员,确认接待安排及对方的职责权限。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患双方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不宜通过围堵诊室、占用大厅等方式要求医院接受诉求。
二、推举代表,统一沟通内容
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患方可以事先明确由谁陈述诊疗经过、谁提出问题、谁负责记录。代表参与沟通与有权签署和解协议是不同事项,涉及代为签约的,还应明确授权范围。
三、把事实、疑问和诉求分开整理
协商材料可以分为三部分:
- 已经发生的事实:就诊时间、检查治疗、病情变化及损害后果。
- 需要医院解释的问题:为何采用某种方案、是否及时处理病情变化、病历为何存在差异等。
- 希望解决的事项:提供资料、说明诊疗经过、安排后续治疗或者协商赔偿等。
尚未查明的问题可以明确提出疑问,不宜直接把推测写成已经确定的过错。
四、赔偿要求应当有依据
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
建议结合损害情况、实际支出、后续治疗需要及责任争议,整理赔偿项目和证明材料。不要只提出一个总金额,也不宜在伤情和后续费用尚不清楚时,仓促接受一次性解决方案。
双方对专业问题分歧较大时,可以考虑通过鉴定、第三方调解等方式进一步查明。
五、保存沟通记录,仔细核对书面材料
记录每次协商的时间、参加人员、主要意见及下一步安排。提交材料时尽量保留原件,使用复制件,并留存交付凭据。
对谈话记录、情况说明等文件,应逐项阅读。发现与实际表达不符,应提出修改或注明异议,不要签署空白、内容不完整或者无法理解的文件。
六、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协议应当明确赔偿金额、包含的项目、付款时间和方式、后续治疗费用如何处理,以及未按约履行的责任。
尤其要看清“一次性解决”“后续费用自行承担”“不再主张其他权利”等条款,确认其是否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愿。医院签约主体、印章及代理人员权限,也应核对清楚。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者提起诉讼,不必将反复谈判作为唯一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