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仅因医保已经报销,就直接减轻或者免除医院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患者也不能将同一笔应由责任方承担的医疗费用,作为重复补偿最终保留。
处理时,应区分医院的侵权赔偿责任、医保基金已经支付的金额,以及依法追偿、退还或者结算的关系,不能简单套用“全部扣除”或者“全部归患者”的结论。
一、医保报销与医院赔偿,是不是同一回事?
不是。
医保待遇依据社会保险制度产生,医疗损害赔偿则以医院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为基础。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医疗费用中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部分,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医保先支付,不等于本应承担责任的医院就可以不再负责。
二、患者起诉时,只能主张个人自付部分吗?
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只按结算单上的个人自付金额计算,可能遗漏本应由医院承担、但已经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
患者应如实提交完整费用及结算资料,分别列明:
| 费用情况 | 需要说明的内容 |
|---|---|
| 医疗费用总额 | 对应病历、票据及费用明细 |
| 医保基金支付部分 | 统筹支付等具体金额和项目 |
| 个人支付部分 | 现金支付、个人账户支付等结算情况 |
| 医院已支付部分 | 垫付款、退费或者赔偿款的性质和金额 |
| 拟主张金额 | 与医疗损害的联系及计算方式 |
法院再结合责任范围、基金支付情况和相关法律关系确定如何处理。
不能隐瞒医保报销事实,也不能仅凭“已经报销”就把该部分责任一笔勾销。
三、获得医院赔偿后,医保支付部分怎么办?
应依法处理对应款项。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规定,个人已经从第三人处获得医疗费用的,应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退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不再就该部分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相关款项由医保经办机构依法直接向责任方追偿,则应避免医院就同一责任重复支付。
因此,需要区分:
- 患者是否已经取得对应赔偿;
- 医保基金是否已经追偿;
- 哪部分费用依法应由医院承担;
- 是否存在已经退还、结算的款项。
不能让患者保留重复补偿,也不能让责任方借此逃避责任。
四、医院只承担部分责任,医保费用怎样处理?
应先查明哪些费用与医疗损害有关,再确定医院依法应负担的部分。
医疗损害案件中,可能同时存在原有疾病正常治疗费用、损害新增费用,以及不同责任因素。不能把患者整次住院的医保报销金额,都视为医院应返还基金的金额。
同样,不能简单地把“医保报销总额×医院责任比例”作为所有案件的最终处理公式。需要核对费用范围、实际支付和既有赔偿情况。
五、还没拿到医院赔偿,可以申请医保先行支付吗?
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的批复明确,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伤病,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人负担的部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参保人不因已经自行结算医疗费用,就当然丧失依法申请先行支付的资格。**具体申请材料、费用范围及办理事项,可以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核实。
申请时应如实说明伤病原因、责任争议和已经取得的款项。
六、和医院和解时,怎样避免后续争议?
协议应尽量写清:
- 本次确认的医疗费范围及金额;
- 医保基金已经支付的部分;
- 医院实际向患者支付哪些款项;
- 已有或者后续基金追偿如何衔接;
- 哪些项目属于其他损失赔偿。
患者与医院之间的协议,不能当然处分医保基金的合法权益。
也不能仅写一句“所有医保问题由患者自行承担”,就认为医院对基金依法享有的追偿权不再负责。
七、最重要的是把费用和支付情况说明清楚
患者应保留完整医疗票据、医保结算单、费用明细、判决或者和解协议,以及实际收付款凭证。
对于已经报销、已获赔偿、已经退还或者正在追偿的款项,应分别核实,避免重复计算。
医保支付影响的是费用如何依法衔接处理,并不当然改变医疗机构应承担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