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意见需要依法质证、审查。当事人可以从鉴定资格、程序、材料、专业依据和分析逻辑等方面核查,并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异议。
发现疑点,不等于鉴定意见必然无效。 还应说明问题是否属实、如何影响结论,以及应采取何种方式解决。
一、鉴定资格和专业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重点核查:
- 机构是否超出登记业务范围;
- 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 专业能力、从业经验是否与委托事项匹配;
- 鉴定人员数量、签名及文书盖章是否符合适用规定。
需要区分法定资格与专业能力。不能仅因鉴定人不是某医院的专科医生,就直接认定其没有鉴定资格;但对复杂专科问题,可以要求说明相关专业人员的参与情况及判断依据。
二、鉴定程序是否规范?
可以关注是否存在:
-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 未按适用程序通知当事人参加陈述或者检查;
- 诉讼中的鉴定材料未经依法质证即被采用;
- 有争议的材料未经法院认定,由鉴定人员自行选择;
- 检材保存、交接或者检验不规范;
- 无正当理由拖延鉴定。
程序问题的法律后果,应结合性质和严重程度判断。 例如,超过期限不当然说明专业结论错误,但可以要求说明延期原因及手续。
三、报告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将报告与原始材料逐项对照,核查诊疗时间、用药、检查结果、手术经过及病情变化等。
| 常见疑点 | 可以提出的问题 |
|---|---|
| 遗漏关键检查 | 是否审阅某日影像,其结果是否影响判断? |
| 时间记载错误 | 报告记载与医嘱时间不一致,实际采用了哪个时间? |
| 忽略后续诊断 | 后续医院的病理或者确诊结果是否已纳入分析? |
| 前后表述矛盾 | 分析部分与最终结论不一致,应如何解释? |
指出疑点时,应标注报告页码、病历页码和具体内容,方便核查。
四、专业依据是否适当?
应核查报告是否说明所依据的诊疗规范、技术标准、指南或者其他专业依据,以及这些依据是否适用于患者当时的情况。
尤其应注意:
- 是否考虑诊疗发生时的医疗水平;
- 是否考虑病情紧急程度、个体差异及机构条件;
- 是否将后来发布的要求直接用于评价此前行为;
- 是否仅凭旧版或者新版名称,就认定有关依据一定适用或不适用。
不能单纯以现在已经知道的结果,反推医生当时必然应当作出同样判断。
五、过错与因果关系是否分别得到论证?
应关注报告是否解释:
- 具体过错是什么;
- 该过错通过什么机制影响患者;
- 对应的是哪项损害后果;
- 原有疾病、其他诊疗行为等因素如何参与;
- 原因力大小的依据是什么。
不能仅因患者治疗后出现损害,就认定医方有过错;也不能仅因患者有基础疾病,就直接排除诊疗过错的影响。
如果报告只给出一个原因力比例,却缺乏分析,可以要求进一步说明。
六、是否遗漏或者超出委托事项?
应对照委托书核查,确认每项问题是否得到回答。
遗漏原委托事项的,可以依法申请补充鉴定。报告直接决定赔偿金额、最终法律责任等事项的,应提出其是否超出专业判断范围的异议。
七、如何整理书面异议?
可以采用以下格式:
报告原文 → 对应证据 → 具体疑点 → 对结论的影响 → 请求处理方式。
根据问题性质,请求解释说明、补正、补充鉴定、鉴定人出庭或者重新鉴定,并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
异议越具体,越有利于法院和鉴定人员作出有针对性的回应。仅以“鉴定偏袒医院”概括全部问题,通常难以有效说明意见存在何种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