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主要解决医患之间的民事争议,行政投诉主要反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问题。 即使都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目的、程序和结果也不相同。
一、行政调解:协助双方解决赔偿等争议
行政调解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持,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就医疗纠纷的责任、赔偿和履行安排等进行协调。
它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主管部门直接判令医院赔多少钱。双方能否达成协议,取决于事实、证据及协商结果。
调解未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此时,如果主张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通常以相关医疗机构为被告,而不是以主持调解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为被告。
已经签订调解协议的,也不能仅因反悔就无条件推翻,仍需审查协议效力、履行情况及是否存在法定救济事由。
二、行政投诉:要求调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投诉是指向有权主管部门反映具体问题,请求依法调查处理。例如:
- 医疗机构或人员涉嫌无资质、超范围执业;
- 拒绝依法提供病历资料;
- 涉嫌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
- 存在违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
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事实及法律依据作出处理。构成行政违法的,可能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罚等;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行政处罚不等于民事赔偿。 医院被处罚,并不意味着患方会自动取得赔偿款;仍需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途径主张相应民事权利。
三、两种方式的主要区别
| 对比事项 | 行政调解 | 行政投诉 |
|---|---|---|
| 主要目的 | 协调解决医患民事争议 | 调查处理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
| 主要诉求 | 协商责任、赔偿及履行安排 | 查明事实、依法监管和处理 |
| 是否依赖双方自愿 | 调解以自愿为基础 | 主管部门依法履职,不以医院同意为前提 |
| 可能结果 | 达成调解协议或调解不成 | 依法作出调查结论或相应处理 |
| 能否直接获得赔偿 | 需双方达成并履行协议等 | 投诉处理本身通常不直接解决赔偿金额 |
四、已经起诉,还能要求主管部门调查吗?
民事赔偿程序与行政监管职责应当区分。
患者已经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并不当然排除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行政调解与诉讼之间的受理衔接,也不能直接套用于行政投诉。
提交材料时,应明确区分“要求医院赔偿”与“请求调查某项违法违规行为”,避免诉求不清。
五、不服投诉处理结果,怎么办?
应先核对主管部门作出了什么行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以及该行为是否影响自身合法权益,再判断适用的救济途径。
并非所有投诉答复都当然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具体受理机关、程序及期限,应按现行规定和案件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