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都是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患者不必依次走完三个程序,也不需要先取得调解不成的证明,才能向法院起诉。
但同一纠纷在不同程序之间有衔接规则,不能简单理解为可以同时重复办理。
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避免重复受理
人民调解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行政调解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持,两者都以自愿协商为基础。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 行政调解已经受理的,医调委不再受理同一纠纷;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 人民调解已经受理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同一纠纷的行政调解;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关键在于是否已经受理,而不只是是否咨询过或提交过材料。申请时,应如实说明其他程序的办理情况。
二、法院已经受理:相关诉外调解应当衔接退出
当事人已经起诉,并且法院已经受理的,医调委、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不再按上述程序受理同一纠纷的调解申请;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这不意味着案件进入法院后就不能协商。双方仍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调解,或者通过法院依法安排的调解机制解决争议。
三、调解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
患者可以先尝试协商、调解,也可以在符合起诉条件时直接提起诉讼。
选择哪条路径,应结合责任争议、证据情况、双方调解意愿,以及时间和费用等因素判断。不必因为医院要求“先调解”,就认为法律规定必须如此。
四、调解不成,能否再起诉?
可以。调解未达成协议,并不等于法院已经认定谁有责任,也不妨碍依法提起诉讼。
但已经达成并生效的协议不能忽略。后续发生争议时,应区分协议履行、协议效力及是否经过司法确认等情况,选择相应程序,而不是直接将原纠纷重新处理一遍。
五、三种程序怎样理解?
| 情况 | 程序衔接 |
|---|---|
| 尚未申请任何程序 | 可以依法选择调解或直接起诉 |
| 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已有一方受理 | 另一调解渠道避免重复受理 |
| 法院已经受理诉讼 | 相关诉外调解不再受理,已受理的终止 |
| 调解未达成协议 | 可以依法起诉 |
| 已有生效调解协议或司法确认裁定 | 按协议及相应法律程序处理 |
此外,行政调解与行政监管调查不同。赔偿案件进入法院,不当然免除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