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应当达到什么医疗水平,需要结合诊疗发生时的专业规范、患者病情、机构资质和实际条件综合判断。 不能一律以最高水平医院为标准,也不能直接以某家医院自身能力有限为免责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要求医务人员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一、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 判断因素 | 核查重点 |
|---|---|
| 诊疗发生时间 | 当时已经具备哪些医学知识、检查和治疗手段 |
| 相关诊疗规范 | 是否遵守适用于该项诊疗的法律、规范和合理专业要求 |
| 患者具体情况 | 症状是否典型,是否存在基础疾病、特殊体质等 |
| 病情紧急程度 | 是否有充分检查、讨论的时间,紧急处置是否合理 |
| 当地医疗条件 | 有关技术、设备和转诊资源是否实际可及 |
| 医院及人员资质 | 是否具备开展有关业务的资格和相应能力 |
| 具体服务内容 | 实施的是哪一级别、哪种范围的检查或者治疗 |
地域和医院等级只是考量因素,不能单凭所在地区,就预设医疗水平高低。
二、“当时的医疗水平”如何理解?
应以诊疗行为发生时可以合理掌握的信息和专业能力进行评价。
例如,后来出现更准确的检查方法,不意味着此前未采用该方法就有过错;但当时已经具备必要检查条件,且根据病情应当检查却未检查,也不能以医学存在局限为由解释。
不能事后苛求,也不能忽略当时本可采取的合理措施。
三、基层医院与大型医院的要求完全相同吗?
不能机械比较,但基本诊疗义务不能随意降低。
基层机构可能无法开展复杂手术,却仍应根据条件完成必要问诊、病情评估、急救和转诊。大型医院具备相应专科条件,也应按其资质和业务履行相应义务。
重点是:在当时条件下,是否做了应当且能够合理做到的事。
四、医院没有设备或者技术,就可以不负责吗?
不一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对危重病人应立即抢救;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应及时转诊。
因此,还应审查:
- 是否及时识别能力边界;
- 是否采取必要的先行处置;
- 是否说明会诊、转诊需要;
- 是否合理评估转运风险并做好交接。
缺乏某项技术,不等于缺乏告知、救治和转诊义务。
五、检查没有发现异常,如何判断是否达到应有水平?
应先明确检查项目、范围和条件,再判断当时是否能够合理识别有关异常。
不能把常规检查与针对性诊断视为同一种服务,也不能因为报告写有“不能发现所有异常”,就完全免除规范检查义务。
需要核查项目是否适当、操作是否规范、图像或资料是否充分,以及发现疑点后是否建议复查或进一步诊断。
六、患者如何提出具体异议?
可以围绕以下问题整理证据:
- 当时有哪些症状、检查结果或者风险信号;
- 相应规范要求采取什么措施;
- 医院实际采取了什么措施;
- 为什么认为存在差距;
- 该差距如何影响损害后果。
专业问题难以自行判断的,可以依法申请鉴定。最终是否存在过错,应由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其他证据审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