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死亡后,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安排尸体解剖检验,通常简称“尸检”。
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并影响死因判定的,相关一方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在医疗纠纷中,这可能表现为死因无法查明、鉴定无法进行,或者因果关系缺乏证据支持,进而影响赔偿请求。
一、尸检应当在什么时间内进行?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情形 | 尸检时间要求 |
|---|---|
|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 | 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 |
| 具备尸体冻存条件 | 可以延长至7日 |
这里规定的是进行尸检的时间,不能理解为只要在期限内提出申请即可。家属应尽快联系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确认遗体保存条件、办理手续和检验安排。
尸检应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依法视为不同意进行尸检。
二、未及时尸检,可能怎样影响案件?
1. 无法明确死亡原因
死亡证明上的“呼吸循环衰竭”“多器官功能衰竭”等记载,不一定能够解释导致死亡的具体疾病或者损伤机制,也不能当然替代尸检结论。
如果死因是案件的关键争议,仅凭现有病历无法明确,缺少尸检可能使后续分析受到限制。
2. 医疗损害鉴定无法进行
部分案件需要先明确死因,才能评价诊疗行为与死亡之间的关系。缺少必要的尸检资料,可能导致鉴定机构不予受理、终止鉴定,或者无法回答部分鉴定问题。
但不能一概认为,没有尸检就一定不能鉴定。是否能够依据现有材料继续分析,需要由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具体审查。
3. 承担举证不能等不利后果
如果医院已经履行告知义务,家属仍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且因此导致死因或因果关系无法查明,患方可能承担相应举证风险。
医院未依法告知尸检规定,或者存在其他妨碍尸检的行为,并影响事实查明的,也可能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责任应结合告知情况、未尸检的原因及其对案件的实际影响判断,不能简单理解为“没做尸检就一定败诉”或“医院没告知就承担全部责任”。
三、案例参考:拒绝尸检,因果关系无法查明
据手册记载,患者杨某接受食管癌手术后病情恶化,最终死亡。医院向家属送达尸检知情书,家属在不同意尸检栏签字。
诉讼中,鉴定认为医院存在术后病情变化监测不到位的过错,但由于未做尸检、确切死因不明,无法明确相关诊疗行为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据手册所载,法院认为患方应承担相应举证不利后果,同时结合已查明的医院过错等情况,判令医院承担10%的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这一结果取决于该案证据,不能作为其他案件固定的责任比例。
四、案例参考:医院未告知尸检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据手册记载,患者杜某先后在两家医院就诊,离院后死亡。家属与前一家医院发生纠纷,但遗体安葬前未进行尸检,后续鉴定因缺少尸检资料、无法明确死因而终止。
据手册所载,二审法院综合医院诊疗方面的问题、未告知尸检事宜,以及家属放弃治疗等事实,判令前一家医院承担50%的责任。
该案提示,患者并非在被诉医院内死亡,也不能据此当然排除医院在纠纷发生后依法履行相关告知义务的必要性。
五、家属应当怎样应对?
家属在悲痛中作出尸检决定并不容易,但如果对死因有疑问,应尽快了解尸检的目的、程序和时间要求,不要等协商结果出来后再考虑。
可以同步做好以下事项:
- 申请复制、封存相关病历;
- 联系具备相应资格的尸检机构;
- 确认遗体保存条件和检验时间;
- 留存申请、告知、同意或不同意等书面记录;
- 在决定火化、安葬前,充分了解对后续查明死因的影响。
已经超过规定时间的,也应及时向专业机构咨询检验可行性及局限,不宜自行认定已经完全无法查明死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