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患者的社会评价。
**认定名誉侵权,重点在于相关行为是否违法贬损特定患者的社会评价,不能仅以患者是否感到难过判断。**泄露病情还可能侵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应当分别分析。
一、患者名誉权保护的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名誉是社会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评价。
医疗场景中,可能涉及名誉侵权的行为包括:
- 编造患者患有某种疾病,并向他人传播;
- 无事实依据地宣称患者骗保、诈骗或者故意制造医疗纠纷;
- 通过公开辱骂、歧视性言辞等贬损患者人格;
- 歪曲病历、诊断或者患者行为,造成他人对患者的错误评价。
**患病、残疾本身不意味着品德或者人格存在问题。**不能将社会偏见当作歧视、侮辱患者的正当理由。
二、没有指名道姓,也可能构成侵权吗?
可能。
判断重点是,相关信息能否使他人识别出具体患者。
即使没有公开姓名,但结合照片、工作单位、就诊时间、职业、住院经历等内容,特定范围内的人能够知道所指对象,也可能满足对象特定的要求。
例如,在单位群中描述某位员工独有的就诊经历,并附上可识别照片,不能仅凭“没有写姓名”就排除侵权。
三、认定名誉侵权,通常需要审查哪些方面?
| 审查事项 | 主要内容 |
|---|---|
| 指向对象 | 是否指向能够识别的特定患者 |
| 行为性质 | 是否存在侮辱、诽谤、歪曲事实等违法行为 |
| 传播情况 | 有哪些人接触相关内容,传播范围和持续时间如何 |
| 名誉损害 | 是否造成患者社会评价降低 |
| 主观过错 | 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
| 因果关系 | 社会评价受损是否由相关行为造成 |
传播范围较小,不当然排除侵权;内容广泛传播,也不意味着无需审查真实性、表达方式和合法依据。
**名誉侵权不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为成立前提。**严重精神损害主要涉及能否进一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
四、泄露真实病情,也属于侵犯名誉权吗?
首先需要审查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医院未经合法授权或者缺乏其他合法依据,向无关人员公开患者真实病情,即使内容没有虚构,也可能侵犯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
至于是否同时侵犯名誉权,还要判断披露方式、表达内容及其是否违法贬损患者的社会评价。
| 行为 | 主要审查方向 |
|---|---|
| 编造患者患有某种疾病并传播 | 名誉权侵害 |
| 擅自公开患者真实的私密病史 | 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侵害 |
| 公开病史并配以侮辱、歧视性评价 | 可能同时涉及多项人格权益 |
| 依法在必要范围内报告或者提供病情信息 | 审查权限、目的、程序及范围是否合法 |
患者不必先证明社会评价降低,才能针对违法泄露隐私主张权利。
五、医院澄清医疗纠纷,是否可以公开患者病历?
医院可以依法说明事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不能因此无限制公开患者隐私。
应当审查回应是否必要、事实是否准确、公开范围是否适当,以及能否通过隐去身份、概括事实等方式减少对患者权益的影响。
《民法典》对公共利益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规定了相应规则,但捏造、歪曲事实,对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合理核实义务,或者使用侮辱性言辞,仍可能承担责任。
“回应质疑”不是任意公开完整病历、联系方式或者私密影像的通行理由。
六、患者应当保存哪些证据?
患者可以重点保存:
- 原始帖子、视频、聊天记录及完整上下文;
- 发布账号、网页地址、发布时间等信息;
- 阅读、转发、评论及群成员范围等传播资料;
- 能够证明相关内容失实的病历、记录或者其他材料;
- 名誉受损及相关损失的证据。
保存证据时,应尽量保留原始载体,避免只截取个别句子。对于可能被删除、持续传播的内容,可以依法申请证据保全或者采取其他适当取证措施。
七、认定侵权后,可以要求哪些处理?
患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请求停止侵害、删除侵权内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达到相应程度,应结合侵权方式、传播范围、持续时间及实际影响判断。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措施,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影响范围相适应,赔偿金额也不能直接照搬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