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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诊疗属于医疗行为吗?网上看病发生纠纷由谁负责?

医权指南
8 小时前

通过互联网医院进行问诊、复诊、开具处方,符合诊疗活动实质的,属于医疗行为,并不因为通过手机或电脑完成,就免除医疗机构的诊疗义务。

患者因网上诊疗受到损害,可以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但需要区分实际提供诊疗的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平台,以及售药、配送等主体,不能一概认定由平台承担全部赔偿。

一、互联网诊疗与一般健康咨询有什么区别?

互联网诊疗,是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的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活动。

一般健康科普、就医流程介绍,与针对具体患者作出诊断、调整治疗方案、开具处方,性质有所不同。

服务内容判断时需要关注的问题
发布疾病知识、介绍就医流程通常属于健康信息服务,不当然构成诊疗
根据患者病情作出个体化诊断、治疗决定可能属于诊疗活动,需要符合相应资质和执业要求
针对已明确诊断的疾病进行线上复诊、调整用药应当符合互联网诊疗管理要求
网上售药、配送药品还涉及药品经营、质量及配送等责任

服务性质应当根据实际提供的内容判断,不能只看页面写的是“咨询”还是“问诊”。

二、第一次在网上看病,是否一定属于违规首诊?

需要区分“第一次使用这个平台”和“疾病尚未得到明确诊断”。

患者已经在线下医疗机构获得明确诊断,首次到另一家互联网医院就诊,并不当然属于禁止开展的首诊。但患者需要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由接诊医师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

根据现行互联网诊疗管理要求,不能通过互联网开展首诊。出现以下情况时,医师应当终止互联网诊疗,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 本次就诊经判断属于首诊;
  • 病情出现变化,需要进一步线下检查评估;
  • 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

既往有诊断记录,也不意味着此后所有新症状都可以直接按原疾病在线处理。

三、人工智能能不能代替医生接诊、开处方?

不能以人工智能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

互联网诊疗应当由符合要求的医师本人接诊。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

人工智能可以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辅助相关工作,但不能将“系统自动生成处方,医生形式上点击确认”作为规避要求的办法。

患者可以关注:

核查事项具体内容
接诊人员身份是否展示医师姓名、资质等信息,是否由本人接诊
问诊过程是否询问病史、过敏史、既往用药等必要信息
开方过程是否经过实际诊疗,而非先买药后补处方
处方审核是否按规定由药师审核,而非未经审核直接调配发药

发现违规,并不意味着赔偿比例必然为100%。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时,还需要结合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各方责任判断。

四、网上诊疗出问题,应当向谁索赔?

首先应当查清实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称。

按照相关规定:

  •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由实体医疗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平台品牌、收款主体与诊疗机构可能不是同一主体。患者可以结合问诊页面、电子病历、处方抬头、服务协议及票据确认。

技术平台、药品销售企业、配送企业是否承担责任,需要进一步审查其实际行为、法定义务及与损害的关系。

此外,医师主执业机构与互联网医院不在同一地区,并不当然属于非法执业。应核查其是否按要求办理执业注册或备案,以及是否在允许的执业范围内提供服务。

五、互联网诊疗纠纷需要保存哪些证据?

线上记录容易分散在不同页面,应当尽早完整保存。

证据类别建议保存的内容
机构和医师信息医疗机构名称、资质公示、接诊医师姓名及相关信息
问诊记录完整文字对话、上传的病历和检查资料、语音及视频记录
电子病历和处方病历文件、处方编号、开方时间、医师签名及审核信息
费用凭证问诊订单、付款记录、发票、购药订单
药品和配送资料药品包装、批号、说明书、物流记录及异常情况
损害后果后续就诊病历、检查结果、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证明

保存截图时,应尽量保留账号、订单号、时间及上下文;能够下载原始文件或导出完整记录的,应同步保存,避免只保留截取的几句话。

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患者仍应主动备份,不能完全依赖平台长期展示。

对可能灭失、真实性存在争议的重要资料,可以根据情况考虑公证或依法申请证据保全,并非所有记录都必须公证才有效。

六、怎样判断医方是否存在过错?

互联网诊疗的方式具有局限,但不能因此降低必要的诊疗注意义务。

判断过错时,可以重点审查:

  1. 是否核实患者身份,并确认符合线上复诊条件;
  2. 是否收集作出判断所必需的病情、病史和用药信息;
  3. 是否对不适宜线上处理的情况及时建议线下就诊;
  4. 是否由医师本人接诊、开方,并落实处方审核;
  5. 是否完整保存病历和诊疗过程记录。

电子病历存在疑点,应核查原始数据、修改痕迹、签名及相关记录,不能仅因页面显示异常,就直接认定医方篡改病历。

依法构成隐匿、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的,可能适用过错推定规则,但不等于患者主张的全部损失都自动成立。

七、能不能在患者住所地法院起诉?

不能仅凭“患者在家使用手机问诊”,就断定患者住所地法院一定有管辖权。

以医疗损害侵权为由起诉,通常需要依据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等规则确定管辖;具体地点如何认定,应结合实际诊疗过程、损害发生情况及证据判断。涉及合同、药品质量或个人信息的争议,还可能适用不同规则。

互联网诊疗纠纷也不当然由互联网法院审理。

患者可以先保存资料,向实际提供诊疗的医疗机构提出书面诉求,并根据情况选择投诉、调解或诉讼。准备起诉时,应先核实被告主体和管辖依据,避免因主体或法院选择错误延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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