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进入二审或者再审阶段,应当围绕原裁判的具体问题提出请求,并用证据和法律依据加以说明。
二审主要审查上诉请求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申请再审则首先需要证明存在法定再审事由。 两个阶段的准备重点有所不同。
一、先明确请求改变什么裁判结果
| 准备事项 | 二审阶段 | 申请再审阶段 |
|---|---|---|
| 明确请求 | 请求撤销、变更一审判决的哪些内容 | 请求撤销、变更生效裁判的哪些内容 |
| 说明理由 | 一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者程序处理存在什么错误 | 具体符合哪一项法定再审事由 |
| 提供证据 | 证明上诉理由成立,并说明补充证据的来源及提交情况 | 证明法定再审事由成立,以及错误对裁判结果的影响 |
| 注意期限 | 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 在法定申请再审期限内提出申请 |
例如,认为赔偿金额偏低,应进一步说明是遗漏了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有误,还是责任比例认定存在问题,不能只提出“要求增加赔偿”。
二、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提出具体问题
医疗损害鉴定往往涉及诊疗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及伤残程度等重要事项。对鉴定意见不服时,可以重点核查:
- 鉴定材料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影响结论的重要遗漏;
- 作为鉴定依据的病历、影像等材料是否经过依法质证;
- 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是否严重违法;
- 鉴定意见是否回应了委托事项;
- 分析过程、依据和结论之间是否存在明显矛盾。
根据具体问题,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人解释、补充意见或者出庭,必要时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辅助质证。
仅因鉴定结论对自己不利,不能当然要求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需要具备法定条件;能够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解决的瑕疵,一般不因此重新鉴定。
三、补充证据应说明来源、取得时间和证明目的
二审中需要补充病历、影像、费用凭证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按照法院要求及时提交,并说明:
- 证据从哪里取得、何时取得;
- 为什么此前没有提交;
- 能够证明什么事实;
- 对原判决的哪项认定产生影响。
逾期举证可能产生不利后果,但并非所有逾期证据都会被直接排除,法院会依法结合逾期原因、证据重要性等因素处理。
电子证据应保留原始载体、完整内容和形成过程。公证并非所有电子证据被采纳的必备条件。
四、程序问题应说明具体经过及其影响
如果一审存在应当回避的人员未回避、违法缺席判决、剥夺辩论权利等问题,应当结合庭审笔录、送达材料、申请书等提出。
不能把所有程序瑕疵都等同于必须发回重审的严重程序违法。法院会根据违法性质及具体情况,依法决定处理方式。
五、申请再审,应将理由对应法定事由
申请再审不能只是重新提交一份上诉状。
例如:
- 主张有新证据,应说明其如何足以推翻原裁判;
- 主张基本事实缺乏证据,应指出具体事实及证据缺口;
- 主张适用法律错误,应说明原裁判适用了什么规则、错误在哪里;
- 主张鉴定存在问题,应进一步说明该问题如何构成法定再审事由并影响裁判结果。
对一审裁判不服,应及时上诉。未上诉是否影响后续再审,需要结合具体事由判断,不能认为可以通过再审完整弥补错过上诉的后果。
六、协商时关注实际履行和权利范围
二审、再审过程中,双方仍可以依法协商或者调解。
评估方案时,除金额外,还应关注付款期限、履行保障、后续治疗费用,以及是否一次性终结全部争议。签署前应核对每项条款,避免因急于获得赔偿而忽略尚未明确的损失。
准备二审或者再审材料时,可以按“原裁判认定—具体异议—对应证据—法律依据—请求结果”的顺序整理,让争议及其影响清楚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