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的诊疗过错、因果关系、伤残程度等问题,往往涉及专业医学知识,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为查明事实提供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可以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以申请鉴定的主要事项
| 鉴定事项 | 主要解决的问题 |
|---|---|
| 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 检查、诊断、用药、手术、护理等是否存在不符合诊疗规范或者相应诊疗义务的情形 |
| 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 | 诊疗行为是否造成患者损害,以及在损害形成中发挥多大作用 |
| 说明及取得明确同意义务 | 医疗机构是否就有关病情、医疗措施、风险及替代方案等尽到相应义务 |
| 医疗产品缺陷及其影响 | 医疗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缺陷与患者损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 |
| 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 是否构成伤残,以及相应伤残等级 |
| 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 患者因损伤需要护理、休息及补充营养的合理期限 |
| 其他专门性问题 | 与案件处理有关、需要借助专业知识判断的其他事项 |
“其他专门性问题”可以根据具体争议提出,例如损害程度、后续治疗的必要性等。是否纳入鉴定,应结合案件需要、鉴定条件及受托机构的专业能力确定。
二、诊疗过错、因果关系与伤残鉴定有什么区别?
这几类问题相互关联,但不能互相替代。
- 诊疗过错鉴定:判断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 因果关系鉴定:判断有关诊疗行为是否与患者损害有关,以及作用大小。
- 伤残鉴定:判断患者损伤造成的残疾程度。
构成伤残,不等于医院一定有过错;医院存在过错,也不等于应对患者全部损失承担责任。 需要结合具体损害、因果关系及其他证据判断。
三、鉴定中的“原因力大小”是什么意思?
原因力大小,是指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因素,对患者损害后果所起作用的大小。
鉴定意见可以使用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无因果关系等表述。
例如,患者原有疾病和诊疗过错共同导致损害时,需要分析两者各自的影响,避免将疾病本身造成的全部后果都归于医疗行为。
鉴定中的原因力意见是法院确定责任的重要参考,但不直接等同于最终赔偿比例。 法院仍需结合全案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断。
四、申请时是否需要把所有事项都列上?
不需要。应当围绕实际争议提出明确、具体的鉴定事项。
例如,争议集中在延误诊断是否导致病情加重,可以重点申请鉴定:
- 诊断、检查或者转诊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 该过错与病情加重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如有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如何。
涉及伤残或者护理、误工等赔偿项目的,再结合伤情和争议申请相应鉴定,避免遗漏,也避免重复鉴定。
五、鉴定意见是否就是最终处理结果?
不是。鉴定意见属于证据,需要依法质证、审查。
鉴定主要解决专门性问题;医院最终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赔偿哪些项目及具体金额,由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依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