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工受伤,在治疗过程中又遭受医疗损害的,**可以分别依法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医疗损害赔偿。**两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医院不能仅因患者已经获得工伤待遇,就当然免除自身责任。
但“可以分别主张”不等于所有费用都能重复领取,尤其应当核对同一笔医疗费的支付、追偿和退还情况。
一、为什么可以分别主张?
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工伤保险制度产生,主要解决劳动者因工受伤后的医疗、生活及伤残保障等问题。
医疗损害赔偿则需要审查医院是否依法应当承担责任,以及相关损失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关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获得工伤待遇,不代表患者已经放弃向存在责任的医院索赔。
二、医院需要赔偿原工伤造成的全部损失吗?
不需要当然承担全部损失。
应当区分:
| 损害来源 | 主要审查方向 |
|---|---|
| 原工伤直接造成的损害 | 按工伤保险及其他适用规则处理 |
| 医疗行为新增的损害 | 审查医院责任及相应赔偿 |
| 工伤与医疗过错共同作用的后果 | 分析各因素与损害的关系及责任范围 |
例如,患者工伤后本就存在严重损伤,治疗过程中又因诊疗过错使损害加重,需要查明医院应对哪些后果负责,不能把最终全部损失直接归给医院。
反过来,也不能因为患者最初是工伤,就否定后续医疗过错造成的新增损害。
三、医疗费可以领取两份吗?
同一笔医疗费不能作为重复补偿最终保留,但基金先支付也不能成为医院逃避责任的理由。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金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具体处理中,需要核实:
- 哪些费用依法属于工伤医疗费用;
- 哪些费用与医疗损害有关;
- 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及患者各支付多少;
- 医院是否已经赔偿;
- 是否需要依法追偿、退还或者结算。
不能隐瞒既有支付情况,也不能不加区分地将全部工伤报销金额从医院赔偿中扣除。
四、其他项目都能完全重复获得吗?
不能只凭项目名称作出统一结论。
工伤保险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与侵权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制度依据和计算方式不同,不能简单互相抵扣。
但停工留薪期待遇、误工费、护理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等具体项目,仍需结合适用规则、实际损失、既有给付及案件情况分别判断。
不能把“除医疗费外全部双赔”当作任何地区、任何项目都必然适用的结论。
五、工伤伤残等级可以直接用于医疗赔偿吗?
通常不能直接替代。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与医疗损害案件中的伤残评定,目的、标准及审查事项可能不同。
尤其应区分:
- 工伤和医疗损害共同形成的最终身体状态;
- 医疗行为是否造成或者加重损害;
- 民事赔偿适用的伤残等级;
- 医院对相关后果的责任范围。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但不等于已经证明医院有过错,或者已经确定医疗赔偿比例。
六、已经和用人单位签赔偿协议,还能起诉医院吗?
一般不能仅因已与用人单位结算工伤待遇,就认定医院责任也已解决。
应核查协议当事人、赔偿范围、款项性质,以及是否涉及医院赔偿请求等内容。
签署涉及多方的一次性和解协议时,应明确哪些属于工伤待遇、哪些属于医疗损害赔偿,以及同一费用如何衔接,避免后续争议。
医院与患者的协议,也不能当然处分工伤保险基金依法享有的追偿权。
七、患者应当准备哪些资料?
建议将两套请求分别整理,并制作已付款项清单:
- 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工伤待遇核定、支付及结算资料;
-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
- 完整病历、医疗费用明细和票据;
- 医疗损害鉴定及后续治疗资料;
- 医院、基金、单位及患者的实际收付款凭证。
**两种权利可以分别依法维护,损害范围和已付款项则需要逐项核对。**工伤申请、劳动争议程序与医疗损害诉讼各有相应期限,也不能认为办理其中一项就当然保全了另一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