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隐私权不仅涉及疾病和病历,也包括就诊过程中身体私密部位、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以及私人生活安宁受到保护的权利。
**患者接受诊疗,不等于同意医院将自己的病情、照片或者检查过程对外公开。**医院因诊疗需要合法了解相关信息后,仍负有保密和妥善管理义务。
一、患者隐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民法典》规定,隐私涉及私人生活安宁,以及个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
结合医疗场景,常见保护内容包括:
| 保护内容 | 医疗场景中的常见表现 |
|---|---|
| 身体私密部位 | 检查、手术、护理过程中暴露的身体私密部位及相关影像 |
| 私密医疗信息 | 病史、诊断、检查结果、生育情况、心理健康情况等 |
| 私密活动 | 身体检查、治疗、护理及有关个人生活的陈述 |
| 就诊中的私密空间 | 更衣、检查、治疗等场景中具有合理隐私期待的区域 |
| 私人生活安宁 | 因就诊信息被泄露而遭受推销、骚扰或者不当联系 |
具体信息是否构成隐私,应结合内容、使用场景及患者的合理隐私期待判断,不能把所有信息机械归入同一类别。
二、病历和健康信息是否都受保护?
受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患者的姓名、电话号码等属于个人信息,其中的私密信息同时受到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将医疗健康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要求依法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即使某项信息不属于隐私,也不意味着医院可以随意提供或者公开。
例如,电话号码未必在所有情况下都属于私密信息,但医院仍不能没有合法依据,就将患者联系方式提供给营销机构。
三、检查和治疗时,患者的身体隐私如何保护?
医院应当结合诊疗需要采取合理保护措施,例如关闭门窗、使用遮挡设施、限制无关人员进入,避免不必要的身体暴露。
患者可以要求说明检查目的、操作范围及在场人员身份,并就无关人员围观、拍摄等行为提出异议。
是否可以由陪同人员在场,需要结合患者意愿、诊疗安全、感染防控及现场条件等判断,不能一概认为所有检查都必须允许陪同。
同意接受身体检查,不等于同意无关人员观看、拍摄或者传播检查过程。
四、医生了解隐私,是否必须与诊疗有关?
应当具有合法依据,并符合必要、适度的要求。
诊疗中,医生可能需要了解婚育史、性生活、生活习惯、职业接触等信息。只要与病情评估、诊断和治疗相关,不能仅因问题涉及隐私,就直接认定询问违法。
但医院不能以诊疗为由,无限制收集与服务无关的信息,也不能将合法取得的信息随意改作其他用途。
患者对某项询问的必要性有疑问,可以要求说明其与诊疗的关系。
五、患者同意诊疗,是否就同意教学、科研或者宣传使用?
不是。
诊疗、教学、科研和宣传的目的不同,应分别审查相应法律依据、使用范围和保护措施。
医院不能仅以“用于教学”“用于科普”为由,随意公开能够识别患者身份的病历、照片或者视频。需要取得同意的,应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属于依法可以不以同意为依据处理的情形,也应遵守法定条件。
即使隐去了姓名,如果通过面部、声音、病历编号或者其他信息仍能识别患者,也不能当然视为已经匿名化。
患者同意某一次使用,也不等于授权以后无限次、无范围限制地使用。
六、家属是否当然有权知道患者全部病情?
不当然。
对于能够自主表达意愿的成年患者,医院不能仅因对方自称配偶、父母或者其他亲属,就随意提供全部病历和私密信息。
是否可以向家属说明情况、提供资料,应结合患者授权、监护关系、知情同意规则及具体诊疗需要判断。依法需要向近亲属说明病情,或者紧急情况下依法处理的,应遵守相应规定。
患者可以提前明确希望联系、授权的人员及授权范围,减少信息披露争议。
七、发现隐私被泄露,患者可以怎样维权?
患者可以先保存公开页面、聊天记录、照片、视频及传播时间等证据,向医院提出停止传播、核查访问记录、限制无关访问等要求,并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提起诉讼。
根据具体侵害情况,可以依法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依法应当保存的病历,不能简单要求全部销毁。应当区分病历的合法保存,与违法公开、传播或者超范围使用,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