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是否合法,首先要分清:是《精神卫生法》规定的非自愿住院,还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医疗。**两者的适用条件、决定主体和救济程序不同,不能笼统称为“强制治疗”后混用规则。
家属要求、警方送诊或医院接收,都不等于已经满足长期住院的法定条件。
一、非自愿住院与刑事强制医疗有什么区别?
| 项目 | 非自愿住院 | 刑事强制医疗 |
|---|---|---|
| 主要依据 | 《精神卫生法》 | 《刑事诉讼法》等 |
| 适用条件 | 严重精神障碍及法定自伤、危害他人安全情形 | 实施特定暴力行为,依法鉴定不负刑事责任,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
| 决定程序 | 医疗机构依法诊断、评估,适用相应同意及异议程序 | 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
| 主要救济 | 再次诊断、鉴定、投诉及依法诉讼等 | 复议、申请解除、检察监督等 |
**自伤危险可以涉及非自愿住院,但不能仅凭自伤危险就适用刑事强制医疗。**刑事强制医疗也不是对不负刑事责任者变相判刑。
二、送诊是否合法,应核查什么?
本人可以自行就诊,近亲属也可依法送疑似患者接受诊断。发生自伤、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时,有关主体应依法制止并送诊。
需要区分:
- 是否存在法定送诊情形;
- 送诊中是否采取必要、适当的措施;
- 是否由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诊;
- 是否及时进行专业诊断。
自行到医院就诊,不等于已经同意住院;被送到医院,也不等于可以不经诊断直接收治。
家庭矛盾、财产争议或单位管理问题,不能替代医学判断,更不能被用来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三、非自愿住院的诊断和同意程序怎样审查?
精神障碍诊断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实施非自愿住院,还需有严重精神障碍及相应行为、危险的诊断评估依据。
两类情形应分别处理:
- 自伤行为或危险:适用监护人同意等规定,不能直接套用危害他人安全情形的程序。
- 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危险:患者或监护人不认可住院诊断的,依法享有特定的再次诊断和鉴定权利。
医院应说明住院依据,并依法告知有关权利。不能仅凭一份家属签字,就认为所有收治条件和程序均已满足。
四、对非自愿住院有异议,怎样申请复核?
对危害他人安全这一法定情形,患者或监护人对需要住院的诊断有异议、不同意住院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要求再次诊断的,应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其他有合法资质的机构提出。再次诊断应由两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
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委托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有关结果不支持法定住院条件的,不得实施住院治疗;结果作出前,应按规定实施诊疗。
这套程序不能泛化为所有精神障碍住院均适用同样的三日期限。
五、刑事强制医疗由谁决定?家属能否提出意见?
刑事强制医疗由人民法院决定,医院或家属不能自行替代。
公安机关发现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移送意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出申请。法院审理案件时发现符合条件的,也可以依程序处理。
法院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保障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被申请人或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帮助。
法院作出决定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但这不等于已经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六、要求出院或解除治疗,适用什么程序?
非自愿住院
应根据住院依据判断。自愿住院及因自伤情形住院,分别适用患者、监护人要求出院的相应规定。
因危害他人安全情形住院的,不能直接套用“坚持要求就必须出院”。医院应及时复评,已经不需要继续住院的,应依法通知患者及监护人。
刑事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机构应定期诊断评估;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依法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者及其近亲属也有权申请解除。
对首次强制医疗决定不服,依法可以申请复议。现行司法解释规定,自收到决定书第二日起五日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对解除申请作出的“继续强制医疗”决定,不能当然套用首次决定的复议程序。**应结合决定性质,依法申请解除或寻求检察监督。
七、怀疑程序违法,应保存哪些资料?
建议围绕程序逐项核查:
| 材料 | 主要核查事项 |
|---|---|
| 送诊、接诊记录 | 送诊原因及采取的措施 |
| 诊断与风险评估 | 医师资质、结论及事实依据 |
| 同意、权利告知资料 | 是否依法取得相应同意、告知救济途径 |
| 再次诊断及鉴定材料 | 是否及时受理、依法实施 |
| 法院决定、送达凭证 | 决定依据及救济期限 |
| 复评及出院申请 | 是否仍有继续治疗的依据 |
可以书面要求说明、依法查阅复制资料,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刑事强制医疗还可依法申请复议、解除及检察监督。
程序瑕疵、违法限制自由与刑事犯罪,应分别判断,不能认为任何环节不规范都自动构成非法拘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