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隐私受法律保护,但隐私保护并不排斥依法开展诊疗、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或者实施紧急救助。
**医院处理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有合法依据,并限于必要范围。**即使某项信息可以依法使用,也不意味着可以向家属、单位或者社会公众任意披露。
一、诊疗需要了解隐私,应当限于必要范围
医生为判断病情,可能需要询问既往病史、家族史、婚育情况、性生活、职业接触及生活习惯,也可能需要检查身体私密部位。
患者应尽量如实提供与诊疗相关的重要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完整影响判断。但这不意味着医务人员拥有不受限制的“知情权”。
医院应当做到:
- 询问、检查与具体诊疗需要有关;
- 对患者提出的疑问,说明有关信息的必要性;
- 采取遮挡、限制无关人员在场等保护措施;
- 对诊疗中获知的信息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诊疗需要可以构成依法了解相关信息的理由,不能成为无关询问、围观或者对外传播的理由。
二、履行法定报告义务,不一定需要患者同意
医疗机构依法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等职责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有权接收信息的机构报告,不能因患者要求保密而拒绝履行法定义务。
但应当区分“依法报告”和“向社会公开”。
| 信息处理行为 | 主要边界 |
|---|---|
| 向法定机构报告疫情信息 | 按法定职责、内容和程序办理 |
| 配合依法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 | 提供与调查有关的必要信息 |
| 在普通聊天群传播患者身份和病情 | 不能仅以防疫或者提醒他人为由任意实施 |
| 在网络公开患者病历、照片 | 需要另行审查公开行为的合法依据 |
现行《传染病防治法》同时要求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公共卫生需要不等于患者失去隐私保护。
三、紧急保护生命健康时,可以处理必要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可以依法处理有关个人信息。
例如,患者昏迷且需要紧急救治时,医院可能需要联系有关人员、了解重要病史,或者向参与救治的人员提供必要信息。
但是否属于紧急情况、需要向谁提供、提供哪些内容,应结合实际风险判断。不能把一般性的担忧直接等同于紧急危险,也不能因此公开患者全部病历。
四、家属或者单位关心患者,就可以获得病情吗?
不可以一概而论。
对于能够自主表达意愿的成年患者,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单位,并不当然享有查阅全部病历、了解全部隐私的权利。
医院应结合患者授权、监护关系、具体诊疗需要及法定告知要求判断。依法需要向近亲属说明病情或者取得同意的,应按照相应规定处理。
不能仅凭“对家属可能有影响”“单位需要管理”,就认定医院可以不经审查披露病史。
尤其不能仅因患者存在精神障碍病史,就推定其具有危险性,进而向家属、单位广泛披露。《精神卫生法》对能够识别精神障碍患者身份的信息同样规定了保密义务。
五、司法调查、鉴定等需要,可以调取病历吗?
有权机关依法调查取证,或者依法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等活动时,可以依照相应权限和程序调取、使用必要资料。
医院应核实申请主体、法律依据、手续及资料范围,而不能仅凭对方声称“办案需要”就提供全部病历。
资料依法提交后,接收、使用相关资料的人员也应履行相应保密义务。向法院提交证据,不等于允许将证据同步发布到网络。
六、教学、科研或者患者曾经公开,是否可以随意使用?
都不可以。
教学、科研使用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采取必要的信息保护措施;不能仅凭医院内部审批,就当然对外公开可识别患者身份的病历或影像。
患者曾在网络讲述自己的疾病,也不意味着授权他人无限制转载、拼接、营销使用。对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仍应在合理范围内依法处理,并审查是否侵害患者重大利益。
隐去姓名也未必足够。如果结合面部、声音、住院时间等仍能识别患者,就仍需审查相应保护要求。
七、如何判断医院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患者可以重点核对四个问题:
- **依据是什么:**患者授权、法定义务,还是其他合法依据?
- **目的是什么:**是否确为诊疗、报告、救助或者依法调查所需?
- **范围有多大:**是否只向必要人员提供必要信息?
- **保护是否到位:**是否限制访问、控制传播并防止无关使用?
隐私权受到依法、必要的限制,并不意味着保密义务整体消失。医院超出合法目的或者必要范围使用、提供、公开信息,仍可能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