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教学本身并不违法,但不能以教学需要为由,忽视患者的知情同意、隐私和人格尊严。
未经适当告知、取得相应同意,安排与必要诊疗无关的人员观看私密检查、治疗过程,或者擅自拍摄、传播患者资料,可能构成侵权。
一、教学医院是否可以要求患者必须配合?
不能仅以“这里是教学医院”为由,认定患者已经同意所有教学活动。
医院应说明相关人员的身份、参与目的和方式,尤其对涉及身体私密部位、敏感病情、额外检查操作或者影像记录的活动,应依法履行相应告知、同意和保护义务。
患者同意接受治疗,不等于同意被用于任何形式的教学展示。
二、实习医学生参与诊疗,是否一律违法?
不是。
《医师法》第三十五条允许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等,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
因此,不能因为医学生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就认定其一律不得参与诊疗或者接触必要资料。但其参与范围应符合规定,并履行保密义务,不能随意查看、拍摄或者传播患者信息。
三、哪些情况容易侵犯患者权益?
| 情形 | 需要关注的问题 |
|---|---|
| 多人围观私密检查 | 是否说明人员身份、教学目的,并取得相应同意 |
| 为教学反复检查 | 是否超出必要诊疗范围,增加痛苦或者风险 |
| 拍摄检查、手术过程 | 是否具有合法依据,并明确拍摄目的、范围和使用方式 |
| 展示可识别患者的病例 | 是否泄露姓名、面容、病史等信息,是否超出许可范围 |
| 将教学资料发到网络 | 原有同意是否涵盖公开传播,是否依法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 |
同意现场观摩,不当然等于同意录像;同意院内教学,也不当然等于同意网上公开。
四、遮住姓名,就一定不侵犯隐私吗?
不一定。
即使删除姓名,面容、声音、罕见病情、就诊时间或者其他信息,也可能让人识别患者。
应结合资料内容、使用范围及识别可能性判断,不能只做简单遮挡,就认为可以任意传播。
五、患者可以怎样表达自己的意愿?
可以明确提出:
- 希望了解在场人员的身份和职责;
- 不同意与必要诊疗无关的观摩;
- 不同意额外教学操作或者拍摄;
- 要求减少非必要人员,做好遮挡和隐私保护;
- 要求说明已经拍摄资料的保存、使用范围。
医院应依法沟通、合理安排,不能仅因患者拒绝非必要教学观摩,就无故拒绝或者降低应提供的诊疗服务。
六、已经发生疑似侵权,如何处理?
可以记录时间、地点、人员及具体经过,保存合法取得的沟通记录、发布页面等证据,并向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提出停止有关行为、核查资料去向等要求。
无法解决的,可以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或者通过诉讼主张停止侵害、删除有关内容、赔礼道歉及相应赔偿等。
具体责任和救济方式,应结合侵害行为、影响范围及损害后果确定;精神损害赔偿也需要符合相应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