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通常包括委托、材料审查、听取陈述、必要检查、专业分析和出具意见等环节。
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的具体办理程序可能有所不同。 是否召开听证会、如何组织专家及如何安排陈述,应以适用规定和正式通知为准。
一、明确鉴定事项,办理委托
首先应明确需要鉴定解决的问题,例如:
- 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 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有关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
- 患者伤残程度及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等。
诉讼中的鉴定,应按照法院组织的程序确定鉴定人、审查材料并办理委托。
二、审查鉴定材料,必要时补充
鉴定机构会审查委托事项是否属于业务范围、材料能否满足鉴定需要等。
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患者及家属应及时核对病历、影像、检验报告等,不能只提交部分有利材料。
诉讼中作为鉴定根据的材料,应当依法经过质证。 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存在争议的,应向法院明确提出,按程序处理。
三、听取双方陈述,核实争议问题
根据适用程序,鉴定机构可以通过鉴定听证会、陈述会或者询问等方式,了解双方意见。
召开相关会议时,通常涉及以下环节:
| 环节 | 主要内容 |
|---|---|
| 核实身份、说明程序 | 确认参加人员身份,介绍有关人员及会议要求 |
| 处理回避事项 | 告知相关信息,依法处理回避申请 |
| 双方陈述 | 说明诊疗经过、争议事实及各自理由 |
| 专业提问 | 鉴定人或者专家就关键问题询问双方 |
| 必要检查 | 根据鉴定事项对患者进行检查或者核验有关资料 |
这些会议主要用于查明专业问题,不是法院庭审,也不是当场确定赔偿金额的谈判。
四、必要时进行身体检查或者其他检验
涉及伤残、功能障碍等问题的,可能需要患者到场接受检查;涉及病理、死因等问题的,可能需要检验相应材料。
检查应当依法保护隐私,履行相应告知、见证和记录程序。
患者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无法按时参加的,应及时说明并申请调整,避免无故缺席影响鉴定。
五、专业分析并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人员根据委托事项,结合材料、陈述和检查结果,依据相应专业规范进行分析。
医学会按适用程序组织专家评议并出具意见;司法鉴定机构由鉴定人依法开展鉴定,履行复核等程序后出具鉴定意见书。
意见应说明分析依据和判断理由,不能只有简单结论。
六、收到意见后,核对并及时提出异议
应重点查看:
- 是否回应全部委托事项;
- 是否遗漏重要材料或者误记事实;
- 分析过程与结论是否一致;
- 是否区分原有疾病、诊疗行为等不同因素的影响。
有异议的,应在要求的期限内逐项提出,必要时依法申请解释、补充意见、鉴定人出庭或者重新鉴定。
鉴定意见需要依法审查,最终责任和赔偿金额仍由法院或者双方依法确定。
七、患者参加鉴定前如何准备?
可以准备一份简明书面陈述,按时间顺序说明诊疗经过,并列出:
- 具体质疑的诊疗环节;
- 对应病历页码、检查时间及其他证据;
- 希望鉴定回答的专业问题。
陈述应尽量围绕事实和材料展开。对不清楚的问题,可以明确表示需要核实,避免凭记忆作出确定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