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都可能涉及诊疗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但两者的制度依据、鉴定重点及程序有所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重点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事故等级;医疗损害鉴定主要围绕损害、过错、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提供意见。
一、两类鉴定的主要区别
| 对比事项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医疗损害鉴定 |
|---|---|---|
| 主要依据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等 |
| 组织主体 | 依法负责相应鉴定工作的医学会 | 医学会或者具备相应资质、业务范围和专业能力的司法鉴定机构 |
| 鉴定重点 | 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事故等级、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等 | 是否存在医疗损害、诊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等 |
| 常见用途 | 为医疗事故行政处理、赔偿调解等提供依据,也可能作为民事诉讼证据 | 为医疗纠纷调解、民事诉讼中的专业事实认定提供依据 |
| 异议处理 | 依规定申请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根据所处程序提出异议,依法申请解释、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
不能仅凭“由医学会鉴定”,就认定属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学会也可以依法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查看委托事项、适用依据和鉴定文书内容。
二、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能要求赔偿吗?
不是。
医疗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应当依据《民法典》等规定,结合诊疗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判断。构成医疗事故,并不是患者主张医疗损害赔偿的必备前提。
收到“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后,应进一步查看:
- 是否认定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具体理由是什么;
- 是否分析了有关行为与患者损害的关系;
- 结论是否回应了案件中的实际争议。
不能只看结论名称,就认定患者一定无法索赔。
三、为了获得赔偿,应选择哪一种?
如果主要目的是解决诊疗过错、因果关系、伤残程度等民事赔偿争议,通常应围绕这些问题明确医疗损害鉴定事项。
如果正在通过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则应按照相应程序办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具体选择还应考虑案件所处阶段、已有鉴定意见、争议内容及当地鉴定资源。不能笼统认为某类鉴定一定更有利于患者,或者法院一定更认可某一机构的意见。
已经进入诉讼的,应按照法院要求申请、选择鉴定机构并确定委托事项,避免自行重复委托。
四、已经做过医疗事故鉴定,还要再做医疗损害鉴定吗?
不一定。
已有鉴定意见能够回答诉讼中的专业问题,经依法质证、法院审查可以采用的,可能无须重复鉴定。
如果鉴定遗漏关键事项,或者存在需要解决的实质争议,可以根据情况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是否准许,应结合必要性和法定条件判断。
例如,已有意见分析了诊疗过错和因果关系,但未评定伤残程度,可能只需针对尚未解决的事项另行申请鉴定。
五、对鉴定意见不服,应注意什么?
两类鉴定的异议程序不同,不能混用。
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结论之日起 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按规定办理。
对于诉讼中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在法院要求的期限内提出具体异议。申请重新鉴定,需要说明相应法定理由,不能仅以结论不利为由要求重做。
无论选择哪类鉴定,都应重视病历、影像、检查结果等材料的完整性,并明确希望鉴定解决的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