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履行与诊疗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是否尽责,重点是诊疗过程是否合理、规范,不能仅凭治疗结果好坏下结论。
一、诊疗义务通常包括哪些内容?
| 义务内容 | 主要要求 |
|---|---|
| 问诊和病史了解 | 根据诊疗需要了解症状、既往疾病、用药及过敏史等重要信息 |
| 必要检查 | 结合病情安排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及时查看、处理重要结果 |
| 诊断及动态评估 | 根据已有信息作出合理判断,必要时复查、调整诊断或者组织会诊 |
| 治疗和用药 | 合理选择方案,规范实施治疗,注意适应证、禁忌证及用药安全 |
| 观察和护理 | 按病情实施监测、护理,及时识别和处理异常 |
| 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 | 对可以合理预见的危险采取防范措施,出现紧急情况时及时处置 |
| 说明和取得同意 | 依法说明病情、医疗措施、重要风险及替代方案,取得相应同意 |
| 会诊和转诊 | 超出诊疗能力时,及时评估会诊、转诊需要,履行必要的处置和交接义务 |
| 病历及信息保护 | 按规定记录、保存病历,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
这些义务应结合岗位职责和具体诊疗环节判断,并非要求每一名医务人员独自完成全部工作。
二、风险预见义务是否要求预见所有并发症?
不是。
医务人员应对结合病情、诊疗措施及专业知识能够合理预见的危险保持注意,并采取适当措施,但不能要求其预见所有罕见或者当时无法认识的后果。
即使并发症难以完全避免,发生后是否及时发现、处理,也需要单独审查。
三、风险较高,医生可以直接拒绝治疗吗?
不能将风险防范理解为“遇到高风险患者就回避”。
应根据诊疗能力和病情,采取评估、会诊、调整方案或者转诊等措施。需要紧急救治的,还应依法及时处置,不能无故拒绝急救。
对超出本院条件的患者,合理转诊可以是履行义务的一部分;是否妥当,要看时机、转运风险及交接安排。
四、如何判断“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
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诊疗规范,并综合考虑:
- 诊疗发生时能够获得的医学知识和技术;
- 患者当时的症状、病情及个体差异;
- 病情是否紧急;
- 当地医疗水平;
-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资质和条件。
不能用事后才知道的诊断,直接要求医生在最初就诊时必然准确识别;也不能用后来出现的新技术,当然否定此前的合理处置。
但“条件有限”也不能代替基本问诊、必要观察、及时急救或者合理转诊。
五、没有明确规范,就无法认定过错吗?
不是。
没有直接适用的具体条文时,仍可结合诊疗当时的一般专业水平、临床实践和案件条件,判断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这种判断并不要求医生采用理论上最先进、效果最好的方案,而是审查其专业判断和处理是否达到当时应有的合理标准。
六、患者如何提出具体质疑?
可以按照以下顺序整理:
哪个诊疗环节 → 应注意什么问题 → 实际采取了什么措施 → 对损害有何影响。
例如,质疑检查结果未及时处理,应明确报告时间、异常内容、医方处理时间及后续病情变化。
是否存在未尽诊疗义务、是否因此造成损害,通常需要结合病历、检查资料及必要的鉴定意见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