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费根据患者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需要增加营养、需要多长时间,以及合理金额是多少,都应有相应依据,不能仅凭住院天数或者购买补品的金额计算。
全国并没有统一适用于所有医疗损害案件的每日营养费标准。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营养费?
患者因医疗损害及相关治疗,确有增加营养的需要,可以依法主张合理营养费。
法院通常会结合损伤程度、治疗经过、恢复情况、营养状况及医疗意见等判断。
需要注意:
- 不是住院就必然产生营养费;
- 不是只有构成伤残才能主张;
- 不是购买了营养品,就一定可以全额赔偿;
- 与医疗损害无关的日常饮食支出,不能当然计入。
医疗损害案件还应区分原有疾病本来需要的营养支持,与医疗损害新增或者延长的营养需求。
二、营养费有没有固定计算公式?
在采用每日标准核算的情况下,通常可以按以下思路计算:
营养费=合理日标准×合理营养期限。
但这只是计算方式。日标准和期限,应结合医疗意见、案件事实及当地适用的裁判规则确定,不能直接套用其他地区或者其他案件的数据。
例如,假设法院认定合理营养期为六十天,采用每日三十元标准,则营养费为:
30元×60天=1800元。
这仅是计算示例,不代表全国标准。最终赔偿还需结合医院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范围确定。
三、营养期是否等于住院时间或者休息时间?
不一定。
| 期限 | 主要判断内容 |
|---|---|
| 住院时间 | 是否需要住院诊疗 |
| 休息期、误工期 | 是否因损害不能正常工作 |
| 护理期 | 是否需要他人护理 |
| 营养期 | 是否需要增加营养及相应持续时间 |
患者出院后仍可能需要增加营养;住院期间也不能只凭天数就推定整个期间都需要额外营养。
因此,不能把误工期、护理期直接作为营养期使用。
四、必须有“加强营养”的医嘱吗?
医疗机构意见是重要依据,但不宜机械理解为病历中必须出现某一句固定表述。
可以结合出院医嘱、诊断证明、营养评估、治疗记录及其他医学资料证明需要。涉及营养期限等专业争议时,也可以依法申请鉴定。
如果只有笼统的“注意营养”建议,却缺乏期限和病情依据,未必足以支持长期或者较高金额的请求。
没有明确医嘱时,可以依法补充相关医学证据,不能自行编造或者要求倒签证明。
五、买燕窝、蛋白粉等补品,可以凭票据全部报销吗?
不能当然全额支持。
票据可以证明购买支出,但还需要判断购买物品是否符合患者的实际营养需要、价格和数量是否合理,以及是否与医疗损害有关。
营养费并不等于所有补品消费的总和,也不能仅因产品价格高,就认定应由医院承担。
对于医嘱安排的肠内、肠外营养治疗费用,如果已经作为医疗费主张,应核实其具体内容,避免对同一支出重复计算。
六、营养费与住院伙食补助费有什么区别?
两者属于不同赔偿项目。
住院伙食补助费主要按照住院情况及适用标准确定;营养费着重补偿因损害恢复需要增加的合理营养支出。
符合条件时可以分别主张,但不能把同一笔费用换个名称重复索赔,也不能仅因已经计算伙食补助费,就一概排除营养费。
七、患者应当准备哪些材料?
可以重点整理:
- 证明医疗损害及治疗经过的病历;
- 出院医嘱、营养评估或者相关医疗意见;
- 对营养期等问题作出的鉴定意见;
- 与具体营养支出有关的凭证;
- 营养费计算标准、期限及金额说明。
提出请求时,应说明为什么需要增加营养、持续多久、金额如何计算,让请求与证据相互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