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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有什么区别?

医权指南
2 天前

医学会和具备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都可以依法开展医疗损害鉴定。两者主要在组织方式、人员管理和具体操作程序上有所不同。

选择时,应先明确鉴定类型和事项,不能仅凭机构名称判断哪一种更有利于患者。

一、两类机构的主要区别

对比事项医学会开展的医疗损害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的医疗损害鉴定
组织方式依有关规定组织相应专业的专家参与鉴定由机构依法安排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鉴定人开展鉴定
专业人员通过相关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参与,满足鉴定需要依据登记业务范围及鉴定事项配置鉴定人,必要时引入相关专业力量
资格核查重点是否依法开展相应鉴定业务,专家专业是否与案件匹配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资格、具体业务范围是否匹配
办理程序按适用规定办理材料审查、陈述、专家评议等事项按司法鉴定程序办理受理、材料审查、检验分析、出具意见等事项
意见的作用为专业事实认定提供依据,诉讼中仍须依法审查为专业事实认定提供依据,诉讼中仍须依法审查

两类机构都应当科学、公正地开展鉴定。不能简单认为医学会只懂临床、司法鉴定机构只懂法医,也不能认为某一类意见天然具有更高证明力。

二、医学会鉴定是否都实行“首次、再次”两级程序?

不是。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鉴定需要区分。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依法设有首次鉴定、再次鉴定等程序,但不能把这一安排套用于医学会开展的所有医疗损害鉴定。

是否能够再次鉴定、向哪里申请、申请期限多久,应根据具体鉴定类型、适用规定及案件所处程序判断。

三、医学会专家是否一律不署名、不出庭?

不能一概而论。

不同鉴定类型,对专家组成、文书签署和责任承担的规定有所不同,不能直接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方式,概括所有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

案件进入诉讼后,对鉴定意见存在具体异议的,可以依法请求解释、补充意见,或者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是否需要出庭及相应法律后果,应由法院依照适用规则处理。

不能仅因鉴定由医学会组织,就认定当事人无权质疑或者申请质证。

四、司法鉴定意见是否出具后就“生效”?

鉴定意见不是判决,不宜用“出具即生效”来理解其效力。

司法鉴定意见出具后,当事人仍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法院需要审查鉴定资格、材料、程序、分析依据及结论等,决定是否采纳。

存在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

能够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因此重新鉴定。

五、患者应如何选择?

可以重点考虑:

  1. 鉴定事项是否匹配。 需要解决的是诊疗过错、因果关系、死因,还是伤残程度等问题。
  2. 专业力量是否充分。 尤其关注案件涉及的临床专科。
  3. 资格和程序是否规范。 核实执业范围、回避安排及材料要求。
  4. 是否符合当前办理程序。 已经进入诉讼的,应按法院组织的程序选择。

诉讼中,双方可以协商确定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法院依法确定。

对于患者而言,更重要的是提交完整材料、明确争议问题,并充分参与陈述和质证,而不是仅凭机构类别预判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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