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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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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小时前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一、怎样判断是否属于诊疗活动?

判断一项行为是否属于诊疗活动,应当结合行为目的、具体内容及所使用的方法综合分析。

例如,为判断病情进行检查,为治疗疾病开具药物,实施手术、针灸或者其他医疗操作,通常具有诊疗活动的特征。

需要区分两个问题:行为是否属于诊疗活动,以及实施者是否具有合法执业资格。 没有相应资质的人实施诊断、治疗,并不因此改变行为本身的性质,还可能涉及非法行医等法律问题。

二、在医院受到的损害,都属于医疗损害吗?

不一定。

患者在医院受到损害,需要判断损害与诊疗活动之间的具体联系,不能仅凭发生地点确定责任性质。

例如:

  • 因诊断、用药、手术、护理等问题受到损害,可能涉及医疗损害责任。
  • 因医院地面湿滑、公共设施缺陷等问题摔伤,可能涉及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 因行政、后勤管理问题影响治疗并造成损害,需要结合相关管理职责及其与诊疗活动的联系判断。
  • 患者在院内自伤、自杀,需要结合病情、风险评估、诊疗护理和看护义务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认定为普通场所管理问题。

即使损害发生在诊疗过程中,也仍需审查相应的责任构成条件,并非医疗机构当然承担赔偿责任。

三、提供治疗建议,是否属于诊疗活动?

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不能一概认定所有建议都属于诊疗活动,也不能认为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提供的建议必然不属于诊疗活动。

应当关注:是否针对特定患者作出病情判断,是否提供具体药物、剂量和用法,是否实际实施治疗,以及双方之间的服务关系等。

案例参考:治疗建议与死亡后果的争议

刘某因肺癌并转移住院治疗,后经人介绍与曹某联系。曹某通过手机短信发送了含中药药名、剂量及用法的民间偏方。刘某死亡后,家属认为曹某误导患者、延误正规治疗,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据手册所载,法院委托鉴定,但鉴定机构因缺少尸检资料、无法确定死因而不予受理。法院最终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所主张的医疗行为及其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驳回了诉讼请求。

这一案例提示:主张他人因诊疗行为造成损害,需要证明对方实际实施了什么行为,以及该行为与损害之间的联系。不能仅因接触过治疗建议、此后病情恶化,就直接认定建议提供者承担责任;也不能从个案结论推导出“治疗建议一律不属于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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